安排装表。 配合外部工程施工接电的客户受电工程,按停电计划组织装表接
电。
5.9.2装表人员按要求配置表计,计量专工组织接电前的全面检查。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在以下期限内完成接电:一般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
日。
5.10资料移交与管理
5.10.1接电工作完成后,电费营业管理部门依据客户报装信息进行营业立户或变更电费卡帐。客户申请、批复的供电方案、高压供电计量方案及电价方案核准单、《供用电合同》、用电工作票、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
工检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存入客户档案长期保存,归口管理。
5.10.2汇集有关资料,按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依据按《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检查与考核,考核内容如下表1所示:
表1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相关手续及考核要点 1、申请批复:
执行人 监督人 业扩专工 业扩员
受理客户新业扩专工(员)1
装、增容用登记后2个工10kV及以上客户落实营电申请后进作日内与客户销部、分管领导批复意见行现场勘查 预约现场勘查 (《高压用户用电申请
营销部主任
书》);低压落实供电所长批复意见(《低压用户用电申请书》、《居民生活用电
申请书》)。 2、现场勘查: 630kVA及以上由营销部、发策部、生技部落实;630kVA以下由营销部、供电所落实;低压由供电所落
实。
1.居民供电不1.630kVA及以上由营销超过3个工作部、发策部、生技部、分
日;
管领导批复意见,营销部
2.低压供电不回复客户(根据供电方案
受理客户用超过8个工作传阅单复函)。 业扩专2 电申请后答
日;
2.630kVA以下由营销部
工
复供电方案 3.高压单电源直接回复客户(《答复客户业扩员供电不超过2
通知单》)。
0个工作日; 3.低压由供电所回复客户4.高压双电源(低压业扩工作单)
供电不超过4
营销部主任
5个工作。
1.630kVA及以上由营销部组织,发策部、生技部、
调度所、安监部共同审查1.低压电力客(《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
户不超过8个
果通知单》); 业扩专受电工程设
工作日;
3
计审核时间 2.高压电力客
2.630kVA以下由营销部、
工
生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审业扩员户不超过20
查(《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
个工作日内。
果通知单》)。
3.低压业扩工程由供电所审查(低压业扩工作单)。 1.630kVA及以上由营销
部组织,发策部、生技部、1.低压电力客
调度所、安监部等共同检户不超过3个接到客户申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
工作日; 4 请进行中间
知单》);
检查
2.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2.630kVA以下由营销部、供电所等有关部门共同检工作日内。
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
知单》);
营销部主任
3.低压业扩工程由供电所检查(低压业扩工作单)。 在收到客户工程竣工报验
申请书后: 1.630kVA及以上由营销
1.低压电力客
受理客户受户不超过5个5
电工程竣工
工作日;
部组织,发策部、生技部、调度所、安监部等共同验收(《受电工程竣工验收业扩专
单》);
工
营销部主任
报告后组织2.高压电力客竣工检验 户不超过7个
工作日内。
2.630kVA以下由营销部、业扩员 供电所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单》)。
3.低压业扩工程由供电所验收(低压业扩工作单)。
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6 结相关手续
后组织装表
接电
1.一般居民客1.10kV及以上由营销部1.业扩班户不超过3个批准装表接电(《沂源县供长、装表营销部工作日; 电公司装表接电通知单》)接电人2.低压电力客
员
主任 财务部主任
户不超过5个2.10kV以下由供电所批2.财务工作日;
准装表接电
部、稽查
3.高压电力客3.办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户不超过7个手续(《新上增容供电费用工作日。
呈批单》)。
队
第五章 工程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第6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1、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扣责任单位每次500元。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配合完成工作的,扣责任单位每次300元。
2、参与客户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的,每发现一次除给予责任人500
元经济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有意隐瞒客户工程信息的,每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人100元。 4、施工质量达未达到标准、未通过竣工验收而装表送电的,每处缺陷扣验收
单位200元。
5、出现安全问题的,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6、违反供电服务承诺,超出答复期限的扣责任单位2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7条 营销部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向公司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提考核意见,
由公司工程管理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8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沂源县供电公司客户业扩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第9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