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由银行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使用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先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项目金额填写转帐支票,再凭银行已盖章的回单联及缴款通知书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一代收网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帐户全称: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 帐号:211-468003-26;
开户行:市工行新城支行营业部。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款人携转帐支票到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缴交。 帐户全称:东莞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收专户; 帐号:500077198209016;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
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款人先到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存款或汇款,并转帐到如下帐户:
帐户全称:东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待解户; 帐号:500080008710026;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
4、工程定额测定费的缴款人携现金或支票就近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缴费方式:
(1)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由银行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使用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先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项目金额填写转帐支票,再凭银行已盖章的回单联及缴款通知书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一代收网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帐户全称: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 帐号:2010021111468009996; 开户行:市工行新城支行营业部。
第三步:凭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凭证或发票,再按规定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4号窗口 五、收费依据:见附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附表: 收费项目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收费标准
依据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收费标准:框架(含砖混)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
结构2.0元/平方米,高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
层建筑2.5元/平方米,
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
超高层3.2元/平方米。
复函》(粤价函〔2004〕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
477号)规定
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
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
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
法》(财综〔2002〕55号
文)第六条规定
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每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吨3元征收,不能按工程
〔2002〕23号文附件:散
预算计算的按下列标准
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
进行计算:
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1)六层(含本数)以
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2)七至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4、工程定额测定费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十七层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三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精神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颁发的证件:已备案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备案证;保函备案证
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无 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施工(监理) 3.审批类型及法合同(正、副本)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建设单位提供的业律效力 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4.设定依据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5.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