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版)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 图文(8)

2019-03-23 13:14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房地产项目需随表附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总图、经审查后的建筑施工图(备案后退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应招标工程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4、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提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全部资料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须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正本、副本各二本); 6.申请资料 □6、有专业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 □7、有劳务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正本、副本各二本); (合同备案后退回二本正本和一本副本) □9、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11、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函(原件); □12、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所有附件资料A4纸装订成册,软纸皮封面并作好目录页码。 7.审批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9.审批程序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证。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 无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 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日常管理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备案的环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项目手册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的办理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的办理情况以及总体规划、单体规划报批情况进行备案; (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三)在楼宇权属确认之前进行预售情况登记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综合验收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立项情况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 □3、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 □5、合作协议(联营、合作开发项目)及合作方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案: □1、《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备案、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备案: □ 1、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方案图),一式两份,提交原件; □2、环保审查意见或环评意见书。 四、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 □2、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 □3、经规划局批准的单体建筑方案; □4、项目开发资本金证明(不低于分期开发建设投资的35%); 五、预售情况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预售情况报告。 7.审批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 9.审批程序 项目手册》上加注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6.申请资料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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