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本体系补充: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起码生活水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特点:1.救助对象:弱势群体;2.目标:维持起码生活水平;3.权利与义务:单向性; 4.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拨款;5.自愿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特点:1.责任分担2.储蓄性3.预防性4.补偿性5.互助共济
社会保险制度: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驶入收入的风险(劳动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死亡抚恤、残障保险、护理保险。
社会福利:旨在改善与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狭义郑功成)
特点:1.保障对象全员化2.保障项目广泛3.资金来源多渠道4.保障水平弹性化 军人保障:军人保障是以现役军人为保障对象的一个综合性保障系统(职业的特殊性)。
中国军人保障系统包括军人保险、军人抚恤、军人福利、军人复员转业的就业安置或补偿等项目。军人保障的对象以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为主体,也包括了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因公残废的军、警人员,部分项目还惠及军人家庭。军人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其实质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褒扬和经济补偿,也是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一种制度安排。 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一种民办社会救助事业,它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各界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为组织基础,以大众参与为发展基础。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在城乡一定层次的社区内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特点:自主性;社会性;多样性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职业福利或机构福利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约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一种风险管理 机制。(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家庭保障:家庭保障是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在内的生活保障机制。它在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方面通常与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社会保障并驾齐驱。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发展
1.慈善事业时代(构成慈善事业的三大支柱)
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性的救灾济贫活动算起,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活动时止。
社会背景:不发达的农牧社会。
构成慈善事业的三大支柱:宗教、官办、民间慈善事业 2.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旧《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 标志: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 产生的背景:圈地运动、宗教改革、严酷管制 主要内容:它主要关心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济贫法规定以教区为实施济贫法的基本单位,将贫民分为三类。 1834年《新济贫法》
规则:确立了“劣等处置”与“济贫院”规则,通过威慑使不是极端需要接受救济的人尽可能不去申请救济,控制不加区别的户外救济。
主要措施:对救济对象进行了严格限制,尽可能不提供院外救济,救济只在贫民习艺所提供,即贫困者只有进入济贫院中才能得到救济,得到救济者在政治上不再拥有选举权。 贡献:实现了减少济贫税的目标,赢得了社会上层与中产阶级的欢迎,却因缺乏人道而遭到了下层民众的诅咒。
评价:这种继承于中世纪济贫院的做法,有着17、18世纪济贫院的痕迹,这同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是不相称的,实质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所以从其一公布的那天开始,便受到广大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强烈反对,1836年开始的宪章运动的精神就与新济贫法格格不入,1842年工人阶级明确提出了废除新济贫法的要求。
但它毕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保障活动固定了下来,从而埋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3.对早期社会保障发展的简要评论 (1)性质:居高临下型
灾民与贫民并不天然具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接受救助者不得不对给予救助者感恩戴德,而提供救助者则可以驱使被救助者,两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根本目的:防止被统治者反抗
政府介入济贫事务的根本目的,既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社会成员中的贫困现象,也不是真正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而是为了防止被统治者在因灾或因不幸事件陷入生存困境时发生与统治者直接对抗的行为。 (2)保障项目:极端有限型
集中体现在救灾济贫项目。以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保障为例:只有救灾、济贫、优抚等三大项目。
(3)保障水平:极端低下型
慈善事业与政府的济贫政策事实上并非一种固定的、必行的社会政策,加之受当时财力的局限,其保障水平极端低下。 (4)保障效果:不良型
身份极不平等,加之项目太少、水平太低,不仅不能解决有需要的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而且也不能真正解决得到救助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
4.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阶段 产生(社会保险制度时期) 时间 19世纪80年代 标志 理论基础 德国疾病、工伤和养新历史学派 老三项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历来被称为社会保障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式事件 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生效。 1942年11月,该委员会提交了“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的报告”。(贝弗里奇报告) 1948年,英国首相埃特里(G.K.Attlee)由此宣称建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 个人责任的回归、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但政府的主导责任从根本上不会发生改变。 凯恩斯主义 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时期) 20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1929-1933年) 成熟(社会福利制度时期) 20世纪40年代-50年代(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庇古福利经济学 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干预,通过征收累进税使国民收入均等化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无疑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建立。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期)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以后(石油危机引发经济危机,经济衰退加之社会结构变化带来了福利危机)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性质:权利义务结合型;根本目的: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保障水平:基本保障型;保障过程:规范化、强制性 1935《社会保障法》颁布的历史贡献:
(1)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发展跨进了一大步。 (2)在实践中解决了美国社会面临的失业和老年问题。
(3)在项目上从过去分散、零星项目转向现代社会全面、系统的保障。 社会福利制度特征:
(1)从项目上看:由过去的单项保障转变为总体保障,构成了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化)
(2)从保障对象上看:由对特定阶层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使之成为一项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待遇。(全民化)
(3)从责任分担上看:政府作为福利国家的当然责任主体,不仅提供财政支持,而且承担着实施管理和监督责任。(国家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强化)
(4)从保障目的上看:已经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上升到进一步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攀升) 福利危机表现:
(1)国家在公民福利方面所支出的费用过高。 (2)在社会政策领域政府宣称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3)社会福利的增加限制了个人决策的权利。 (4)社会福利机构膨胀、效率低下。
面临的最大问题:要求削减福利开支与保护既得的福利权利之间的尖锐矛盾。
主要措施:西欧各国政府在实际的改革中,并没有放弃“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模式,而是采取现实主义的稳步推进策略,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开源节流。
具体思路: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改革社会保障付费办法,通过扩大就业来增加社会保障费来源于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进行结构性改革以降低管理成本和减少浪费。 历史贡献:
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2.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社会保障结构,进一步增强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与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是许多国家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的重要工作。
3.个人责任的回归、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但政府的主导责任从根本上不会发生改变。
4.政府承担的基本保障和企业或私营机构运作的补充保险,可能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模式。
5.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特征
(1)社会保障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普遍性福利。 即全体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多方面的社会保障,除社会成员按有关条件分别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军人保障等待遇外,社会福利项目的多样化使之真正成为全民共享的保障待遇。换言之,普遍性的社会保障构成了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
(2)社会保障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一方面,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各种社会福利项目的根本目的,即是使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并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社会阶层矛盾从根本上得到缓和,进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了必要且重要的条件。
(3)社会保障项目实现完备化。
一方面是原有的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保障项目 不可能被取代,仍将持续地得到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福利等项目仍会不断增加。
(4)实施过程进一步社会化
即政府、企业与民间等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机制日益成熟,社会保障在管理、实施乃至监督等诸环节上均进一步走向社会化。
6.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与特色) 基本框架:
从制度结构出发,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一单位保障制的基本框架由国家保障、城镇单位保障、农村集体保障三大板块组成。
其中:城镇单位保障因其保障全面且水平较高而成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国家保障与农村集体保障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翼。
国家保障模块:国家保障板块是在国家统一政策规范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基础,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借助于机关、事业单位与城乡基层政权)的社会保障项目。 它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城镇居民价格补贴、军人保障、民政福利、农村救灾救济等。
城镇单位保障模块:服从于国家统一的政策规范,由企业从收益中直接提取经费并自组织实施,封闭式运行。当企业收益不足以支撑单位保障时,国家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来给予最后保证。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主要依靠单位保障板块提供保障。它主要包括职工劳动保险、职工集体福利。这一制度使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直接受惠。
农村集体保障模块:农村以社队集体为单位,农村居民通过所在的社队集体获得有关社会保障,其经费来源于社队集体单位统一核算中的统一提留。 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医疗、五保户供养及其他福利保障。 主要特色:(1)国家负责(2)单位包办(3)全面保障(4)板块结构 (5)封闭运行(6)缺乏效率(7)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 (1)国家负责:
国家通过计划经济体制维护着各个单位组织长生不死,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直接担保。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实施?如何实施?能否持续下去?最终并非取决于单位而是取决于国家政策,取决于国家财力。 (2)单位包办:
各单位无一例外地要听命于国家政策规定并直接承担起组织实施本单位社会保障的责任,企业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为这种制度的实施提供经费。
在城镇,居民除接受政府的价格补贴,几乎所有生活保障事务均是通过所在单位来获得保障的;在乡村,除灾民接受灾害救助外,亦是依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与福利来获得生计与疾病医疗保障的。 (3)全面保障:
在城镇,从退休养老到疾病医疗,从住房福利到教育福利,从就业安置到贫困救助,从价格补贴到职工食堂等等,由国家主导、单位包办的社会保障事务不仅涵盖了人们的社会性保障需求,甚至还包括了一部分非社会性保障需求。
在农村,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国家规定农村收益分配采用按劳分配与按人口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收入分配中即含有福利的份额,政策规范的保障项目亦受益者众多,如城镇的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几乎使所有城市居民均受惠其中,农村合作医疗曾经惠及95%以上的农村人口。
(4)板块结构:
计划经济不仅使国有经济一统天下、人民公社一大二公,而且保证了城镇劳动者的高就业、“铁饭碗”,加之严格的户口管理和城乡之间、干群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森严壁垒,所有的社会成员均被分割安置在城镇的某一个单位或农村的某一个社队,社会成员也就普遍被某一保障板块或者两个保障板块所覆盖,因此,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使三个相互分割的板块共同构成了一个并无遗漏的安全网。
与社会保障社会化原则相背离,它最终不仅导致了单位负担不公平和不堪重负的直接后果,而且造成了社会成员的畸形福利观念,从而是阻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5)封闭运行:
国家—单位保障制下,制度的实施过程是完全封闭的,各个单位只对本单位的成员负责,一些集体福利设施即使闲置也不会对其他单位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