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力修复与再生产投入”性质: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为企业或雇主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根本区别。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这种损失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
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很难准确核定,不具有普遍性。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因工受伤害: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
非因工受伤害:与职业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
意外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非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必须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确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且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均要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待遇优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
工伤预防的措施:一是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浮动费率);二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三是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指综合使用药物、器具、疗养护理、就业咨询、职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均训练、就业安臵等多种手段,帮助因工伤残者基本恢复正常人所具备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状态的一项工作。
?五、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工伤范围认定、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一)工伤范围认定
1.工伤事故:因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伤害;某些因工作原因间接造成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等(国际劳动组织的规定)
2.职业病
(二)工伤鉴定 所谓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鉴定机构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
工伤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事件,导致伤害的严重程度,是决定劳动者遭受伤害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及享受哪一等级待遇的直接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
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能力丧失。二是工作能力丧失。 国际劳工组织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四种划分: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完全丧失劳功能力、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中国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的三种划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
2.致残程度鉴定
鉴定办法: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降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等级。
它并不直接评价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而是通过致残程度的相对严重性,来间接反映劳动能力的损害程度。
优点:不直接测试劳动者伤残后的劳动能力,操作较为简单;缺点: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损失程度。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远远优于普通医疗保险待遇)
一般由国家或雇主负责支付,而不由劳动者本人负担。实行工伤雇主责任保险的国家,医疗待遇由雇主支付。
2.伤残待遇 内涵:伤残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给予的现金津贴。
类型:暂时伤残待遇(工伤津贴)、永久伤残待遇(年金)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指劳动者因工伤处于医疗救治期间,尚未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在此期间被视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医疗救治结束后,经过工伤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视为永久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A.暂时伤残待遇:又称工伤津贴,是对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所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B.永久伤残待遇(完全永久伤残待遇、部分永久伤残待遇):大多数国家对于永久伤残待遇都是定期支付的,故亦称年金。
3.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后,支付给劳动者遗属的经济补偿。 类型:丧葬补助、遗嘱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支付工伤保障待遇,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费用而专门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金,它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保证。 基金筹集的主要原则(社会保险):
一是企业或雇主缴费原则;二是按风险程度征收、调整保险费原则。 缴费基数:绝大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
缴费费率:①差别费率②浮动费率③统一费率 筹集方式:①当年平衡 ②阶段平衡 ③总体平衡 (五)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略好吗)
?六、中国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目的、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范围(视同、认定)、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的目的
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第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第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工伤保险基金
基金管理: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六)工伤的范围
(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不能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三级)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 自治区、宜辖市一级。 鉴定的程序: 1.提交鉴定申请。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做出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七)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工资、伤残、死亡待遇) 1.医疗待遇
A.工伤医疗费用 B.康复性治疗费用(VS.医疗保险费用) C.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D.住院伙食补助费 E.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2.工资待遇
职工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职工本人7个月至27个月工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2)伤残津贴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无伤残津贴),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