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费用来源: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类型:
第一,省级统筹:这主要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几个直辖市实施。 第二,地级市统筹。这主要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部分地区实施。 第三,县级市统筹。这主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部分地区实施。 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规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所不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是彻底分离的。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与职责(用途)
社会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采用现收现付制,基金通常一年一平衡 。 职责是支付本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当期可能的大病(含住院和指定病种)费用——实际上只是支付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那部分,其余部分则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或参保人自理。
例:青岛。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及经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大额医疗费。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参保人个人所缴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出的一部分。
用于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和统筹基金所不支付的那部分费用(自费、自负、自付、自理等部分),个人账户一旦支付完毕,即由个人现金支付。
例:青岛。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 定比例。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组织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2)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3)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政府资助: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费用支付: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新农合vs.老农合:
新农合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政府起组织和引导作用,在新农合的筹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新农合试点时个人、地方政府和中央财政各缴纳10元)。 新农合vs.城镇职工:
新农合是自愿参与保险,而城职保是强制医疗保险。
新农合主要补偿住院服务和门诊大病,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护农村居民的财务风险,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VS.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保障对象 参保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 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起付线、封顶线和共付机制的设计,患者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税收鼓励政策。普惠性补助及面向困难群体的专项参保补助;老人缴费参保。 以市为单位统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自愿性原则 主要保障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起付封顶线和共付制的设计,患者负担部分费用。 家庭缴费为主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老人缴费参保。 以县(市)为单位统筹 卫生部门管理 保障范围 资金筹集 统筹层次 管理机构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缴费与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政府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 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门诊统筹立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的定义及其含义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
(伤、残、亡、职业病) 职业病,是由于在生产过程、生产活动或职业中接触有害物质或固有的危害所造成的疾病。职业病并非是显性的工伤事故。 ?二、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二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遗属抚恤、丧葬补助等物质帮助。 ?三、工伤责任认定
1.劳动者个人负责阶段
时代背景:资本主义早期
内涵: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都由其本人承担 理论依据:“危险自负说”。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承担”理论的观点,成为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理论依据。 2. 雇主过错责任阶段 时代背景: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大机器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越来越多,给劳动者身心健康及其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劳动者纷纷起来抗争,要求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内涵: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一定的赔偿。但这种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的。劳动者只有证明工伤是由于雇主的过错造成的,法院才能判决雇主给予赔偿(以雇主存在着过错为赔偿前提)。
不足:一是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工伤是由于雇主的过错造成的;二是法律诉讼费用往往太高,劳动者难以承受;三是劳动者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因此,劳动者往往会放弃诉讼,最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时代背景与内涵:到19世纪末,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胜利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德国、英国、法国等工业化国家普通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
该原则认为:工业化给社会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容易发生难以抗拒的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均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而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所为,雇主就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像修理和维护设备的保养费和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一样,是企业或雇主应负责的一部分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的原则【1.无过失补偿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亦称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成职业病,无论企业或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所为,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应道循的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