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办事指引(试行)(3)

2019-03-23 14:27

<3>拟建建筑轮廓线(地下室范围应以虚线表示),外围尺寸、层数;

<4>拟建建筑退缩基准中线、周边道路、相关建筑、河涌、高压线、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5>相邻的建筑、地物及相关间距尺寸等; <6>四至图应反映以下指标数据:

项目 总用地面积 基底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其中 首层建筑面积 二层建筑面积 三层建筑面积 天面梯间建筑面积

(2)建筑方案设计图 ①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②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③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等,制图单位为毫米; ④平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墙、柱、门、窗、楼梯、阳台、雨篷、台阶、踏步、水池、烟道等;

单位(平方米) 11

<2>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 <3>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 <4>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符号; <5>各独立空间的建筑功能;

⑤立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阳台、栏杆、台阶、踏步;

<2>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

(三)区建设局

1、直接选用设计图集的,填报《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方案选型表(原件,详见附件2-6);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填报《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登记表》(详见附件2-7),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选择建筑设计单位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公章,核对原件)、设计合同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施工图纸一套(盖设计单位公章)及dwg格式电子文件;

②选择设计工程师的,需提供设计工程师复印件(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设计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供施工图纸一套(盖注册章)及dwg格式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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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供的有关证书必须与图纸上盖章确认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人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区建设局驻政务中心窗口。

2.受理登记。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的材料后,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3.分转。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收案后即时通知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的政务窗口工作人员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后开展初审。

4.材料初审。各审批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区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各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受理意见,若材料不全且不能当场告知补正内容的,一次性将应补充材料清单提交给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于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统一发放给申请人。各审批部门均同意受理的,由区建设局向申请人出具《广州市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受理回执》,并通知各审批部门。

(二)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程:

1.对于正式受理的报建申请,各审批部门从受理决定的第2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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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审批计时。

2.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在18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表》(详见附件2-8),并交回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汇总。区建设局根据各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9)(一式5份,1份由区建设局留存、1份交番禺规划分局、1份交区国土房管分局、1份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份交申请人),如各部门均审核通过的,由番禺规划分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番禺规划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区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发还申请单位。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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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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