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 付汇核销管理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并且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全免”的,核销时须审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书;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8、各期的验资报告;9、进口货物报关单;10、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或者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但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照章”的,核销时须审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中国电子口岸IC卡。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代理协议; 6、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核销说明或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少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5、备案表;6、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
7、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9、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2)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3)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5)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6)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7)因溢短装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8)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 (9)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10)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多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4、备案表;5、进口货物报关单;6、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7、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三、进口付汇核销期限:
进口付汇核销期限为货物进口之日起一个月内,若进口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外管局会发出“催核通知书”,企业自领取“催核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未向核销部门说明逾期未核销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核销部门认可的,将移交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08年12月单选题:
10.在进口付汇核销流程中,当外汇局审查进口商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进口商应当
将外汇局退存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 B )P168,图6-3-2 A.保存3年备查 B.保存5年备查 C.保存8年备查 D.保存10年备查
第八章 技术进出口的业务 第一节 技术进出口的业务
一、技术进出口的概念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判断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技术进出口行为,并不以进出口双方是否属于不同国籍为标准,而是看该技术是否跨越国境。 07年12月判断题:
8.判断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技术进出口行为,是以进出口双方是否属于不同国籍为标准。( × )
技术进出口作为一种跨境行为和一种贸易行为,与一般货物进出口又有明显区别:第一、技术进出口的交易对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无形的知识或称“知识产品”,而货物进出口指的是有形的物质产品,它具有明显可见的形状,可以计量;第二、转让权限不同。技术进出口转让的只是技术的使用权,而货物进出口的标的已经售出,卖方就失去了对商品的所有权;第三、受法律调整和政府管制程度不同。许多国家在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法律中规定,凡重要的技术引进协议必须呈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登记后才能生效,而一般货物进出口合同没有这样的要求。 09年5月单选题:
26.技术进出口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其主要区别表现在(ABC ) A.交易对象不同 B.转让权限不同
C.受法律调整和政府管制程度不同 D.交易双方的国籍不同 E.交易时间不同
技术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多是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可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它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的技术、经验和技能等。非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而依靠严格的保密手段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它可以通过各种设计资料、图纸、配方、工艺流程等,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技术资料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方派遣人员以给予或接受指导培训等手段实现。
技术进出口业务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技术许可、特许专营、技术服务、合作生产、承包工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含有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 1.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是技术转让交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入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其中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08年5月单选题:
16.技术进出口许可贸易的基本类型有( D ) A. 专营许可、专利许可与技术咨询服务 B. 专营许可、专利许可与商标许可 C. 专利许可、专营许可与专有技术转让 D. 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与专有技术转让 2.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特许专营的双方,一方叫专营许可方,另一方为专营接受方,许可方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援助,提供工程和管理咨询服务获取收入,并可能获得接受方皮馈的技术,对于接受方,相对于独立发展技术,支付特许费用显得既经济又容易。特许专营的形式一般有产品专销、服务专营和商品格式专营。
3.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是技术供方或服务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多种多样的形式。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4.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又称“交钥匙”工程,是供方为建成整个工厂与自成体系的整个车间向受方提供全部设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提供与安装、受方人员的培训、试车,直接把一座能够开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交给受方。承包工程的特点有:与技术直接关联,大部分是新工艺、新技术;内容复杂,包括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涉及到商品、技术、劳务的进出口,是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活动。 二、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国家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采取三种技术、两类合同、登记加审批制度。三种技术是指将技术分为禁止进出口技术、限制进出口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技术,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两类合同是指技术进口合同及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加审批制度是指:对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进口或出口;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审批管理;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07年12月单选题: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我国实行( C )制度
A.不得进出口 B.许可证审批 C.合同登记管理 D.保证金台账
1.限制类技术进口的申请步骤:(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均自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1)属于限制类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4)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5)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6)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7)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限制类技术出口的申请步骤:
(1)属于限制类技术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出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4)出口经营者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5)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6)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7)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自由进口技术的申请步骤:(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1)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②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③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4)申请人凭许可证或者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4.自由出口技术的申请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