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4、6、8章 - 图文(8)

2019-03-23 14:45

(1)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申请人凭许可证或者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技术进出口的税务 税费条款是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营业税等。 1.所得税

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或法人的一切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技术贸易的主要税费,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由于各国对税收的管辖权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是指对一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不管其取得者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同时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再征税。属人主义是指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内外的所得都要纳税。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各国对跨国所得平行行使征税权,以致一笔使用费收入两次纳税,就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我国,是属人兼属地原则)

为避免双重征税,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和“饶让法”。 08年5月单选题:

17.对于技术进口,为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D ) A.“免税法”、“抵税法”和“退税法” B.“免税法”、“抵税法”和“单方征税法” C.“免税法”、“抵税法”和“饶让法” D.“免税法”、“退税法”和“饶让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

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双重征税的效果。 09年5月单选题:

17.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是(B) A.免税法 B.抵免法 C.饶让法 D.减免法

饶让法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来源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许可出售的技术使用费征收的税,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08年12月单选题:

7.在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税种中,营业税是对许可出售的技术使用费征收的税,其( A ) A.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B.纳税人为受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C.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所在国 D.纳税人为受方,征税国为受方所在国

一、技术进口税务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企业取得《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或《技术合同进口登记证》后,应办理税务、外汇、银行、海关等登记手续。技术进口企业凭上述许可证或登记证及技术合同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按对外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并按扣除营业税后的百分之十交纳预提所得税。凭已缴纳税款凭证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取得完税凭证,该完税凭证交技术出口方作为其本国抵免所得税的凭证。

预提所得税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方法,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但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外国企业,适用协定规定的限制性税率。

08年12月多选题: 26.在技术进出口的税务中,预提所得税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而采用的一种源泉征收方法,在这种方法之下( AD )

A.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 B.以进口商为纳税义务人

C.以收款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收取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D.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E.以银行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收取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例l: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06年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中国某外贸企业使用,获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计算该外贸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税额。营业税税率5%,预提所得税税率10%。 (1)应缴纳营业税=200×5%=l0(万元)

(2)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0×10%=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废止)为鼓励技术进口,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所得税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为规范税收减免程序,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如下: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8类两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进口合同副本;②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③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④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⑤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⑥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但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惩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提成率超过5%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费用的均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技术出口税务 1.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抵扣,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部分可顺延5年抵扣)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分国家或地区,不分项计算,是指将来源于同一国家同一地区的各项收人,汇总在一起,作为某国、某地区的总所得额.再按我国税法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例2:某企业2008年取得境内外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该企业技术出口到A国,住A国已实际缴纳l00万元预提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及在国内汇总缴纳所得税税额。 (1)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3000X 25%=750(万元) (2)境外所得税税额抵扣限额=750X 500÷3000=125(万元). (3)汇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3000X 25%一l00=650(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费用100万元低于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如该企业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为l5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25万元,在本年度不能扣除,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续扣。 2.营业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补充:预提所得税通常是在支付单位在向外国企业付款时代扣代缴,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向境外付款前必须到税务机关办妥完税手续,即根据付款的性质和情况,由税务机关分别出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后,外汇管理部门才办理结汇手续,这也就是说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支付款项,支付单位付汇前应先代扣代缴,才能结汇付款,但这并不是说,预提所得税是在付款时才代扣代缴,事实上除在多数情况下预提所得税是在付款时扣缴外,不能忽视如下几种情形下未付款也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1、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按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预提所得税;

3、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第三节 技术进口的账务处理

技术进口业务一般均通过“无形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人中,或者企业使用该项资产而减少或节约的成本中,或体现在获得的其他利益中。

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技术进口的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一、技术进口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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