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取得登记机关准予筹备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通知各有意向入会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予以公告。
成立大会应当有30个以上符合会员资格且申请入会的单位出席,方可举行。成立大会不得拒绝符合会员资格且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成立大会由发起人推选的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权利]
出席成立大会的单位和个人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会员应当委托一名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出席成立大会的单位代表和个人在每一次表决和选举中,只有一票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成立大会职权]
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情况报告;
(二)制定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三)确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产生协会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审核协会成立费用。
成立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单位和个人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登记申请]
成立大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
(三)验资报告;
(四)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售证明;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登记审核]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向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变更登记]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章程修改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注销]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的清算]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行业协会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十五日内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行业协会登记,公告行业协会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示]
登记机关受理和办理行业协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或依法撤销行业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