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协会章程
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发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分
别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无记名投票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
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惩戒和申诉委员会]
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本协会惩戒规则,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商业道德和本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会员对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分别由5名以上奇数名委员组成,并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
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
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职权和行业内
争议处理的规则、程序由章程或者行业规则规定。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
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秘书长应当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
表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数量由章程确定。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行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
人;
(四)决定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或
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