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5)

2019-03-23 15:03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协会章程

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发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分

别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无记名投票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

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惩戒和申诉委员会]

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本协会惩戒规则,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商业道德和本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会员对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分别由5名以上奇数名委员组成,并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

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

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职权和行业内

争议处理的规则、程序由章程或者行业规则规定。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

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秘书长应当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

表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数量由章程确定。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行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

人;

(四)决定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或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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