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8)

2019-03-23 15:03

系统。

第五章 活动经费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经费来源]

行业协会的经费由下列组成:

(一)会费;

(二)行业协会及其相关机构举办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

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等服务项目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而获得的款项;

(五)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

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经费支出]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公益性或慈善事业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十九条

[经费及财产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

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资助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捐赠、

资助协议的约定使用。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

挪用。 第六十条

[行业协会服务收费]

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强制会员接受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

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行业协会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经登记机关批准,且不

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会计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国家统一规

定保管。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依法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检查。

第六章 政府扶持

第六十三条

[职业化管理及职称管理]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职业化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做好专职工作人

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征询告知]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进行经常性联系的程序和渠道。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向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和意见,政府及

相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答复。

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

协会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前款法规议案、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

时,应当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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