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
第五章 活动经费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经费来源]
行业协会的经费由下列组成:
(一)会费;
(二)行业协会及其相关机构举办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
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等服务项目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而获得的款项;
(五)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
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经费支出]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公益性或慈善事业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十九条
[经费及财产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
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资助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捐赠、
资助协议的约定使用。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
挪用。 第六十条
[行业协会服务收费]
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强制会员接受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
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行业协会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经登记机关批准,且不
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会计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国家统一规
定保管。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依法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检查。
第六章 政府扶持
第六十三条
[职业化管理及职称管理]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职业化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做好专职工作人
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征询告知]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进行经常性联系的程序和渠道。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向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和意见,政府及
相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答复。
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
协会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前款法规议案、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
时,应当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