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加入]
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自愿加入行业协会的组织和个人,认可行业协会章程并承诺缴纳会费,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但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组织和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
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三)自由退会;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
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操控行业协会,
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应有作用;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治理要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应当遵守民主、自律等原则,按以下要求实行: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惩戒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的
职责、职权。
单位会员少于30个或者规模较小的行业协会,可以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应当设立3-5名理事(含1名执行理事)和1-3名监
事。
第三十三条
[法人治理指引]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培育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治理的需要制定
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或超过章程规定数量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其任期和数量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为当然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行业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吸收或除名的提案;
(六)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修改章程;
(九)行规行约、行业等级评定、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