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6)

2019-03-23 15:03

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其他行业协会担任相同职务。

第四章 职能及自律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代表职能]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代表职能:

(一)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

(二)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

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

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第四十四条

[自律职能]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自律职能:

(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

相关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

惩戒规则;

(三)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服务职能]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服务职能:

(一)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开展行业自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六)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调职能]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协调职能: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

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

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能]

行业协会还可以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起草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及行

业技术规范;

(二)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开展公信证明、产

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产品质量认证;

(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本行业从业人

员技能培训、资质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

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五)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对本行业企业及经营许可证年检、年

审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衍生组织]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成立咨询、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服务性组织,并按规定向

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禁止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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