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应急法制,构建和谐社会 - 《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5)

2019-03-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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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的有小道消息在到处流传,导致人民群众的一种恐慌情绪,但是这个报道实际上是发生误差的,不准确的,是虚假的,这个时候我们的负责任的政府机关就应该及时的、准确的、统一的来发布这方面的信息,使得我们整个社会的恐慌情绪能够消除掉。那么这就是本法对信息公开做出的规定。

还有我们这部法律的第54、63、65条又专门规定了禁止编造和传播虚假的信息,以及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了虚假的信息。那么,这么多的条款,我刚才提到的都已经是五个条款了,第10条、53条、54条、63条、65条,都是关于信息要公开,信息还要真实,在这个方面做出一个规定。这就是一个总体的原则,而且不仅这五条,在其他的条款也对这个原则做出规定加以体现。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发现,我们危机应对工作如果没有信息的公开,信息的真实这样的要求,那么将会对我们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的影响,那么这是我们确定得这么一个原则。而这样的一个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的做法和经验,也是我们当代的法制发展,特别是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当然,这个原则他是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信息要公开,还有呢信息要真实,这两条的要求不能偏废。那么如果你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也是不行的,比如说一个新闻机构,他介入到这样的工作当中来进行报道,虽然他在推进这个信息公开方面作出很大的努力,但是他如果为了自己的一些个别的想法,比如说我要快,我要让那个读者更加关注我,使得我这个媒体的形象很好,因为他报道信息多,信息快,但是他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去认真的核实这些信息,导致这些信息的误差,因此对危机应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或者是误导了人民群众,这个会产生极大的一种损害后果。那么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强调,一信息要公开,二信息还要真实,这么一种原则的要求他就会对我们社会有关的机构给予很大的一个启发。我们需要按这个原则来源约束我们的行为,这个就是这个原则,这个是第一。

2、社会动员的原则

第二就是社会动员原则,就是我们这部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相当多的条款,比如说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都对社会动员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而且加以具体的体现。比如说要社会动员,公众参与,而且是你的义务你不参与还不行。

我们如果要征用财产,那么人民群众要给予理解,因为要应对危机,可能政府手中的资源、设备、技术力量都不够,需要社会来给予支持,提供你的技术,提供你的设备,提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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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资,这样一种参与我们政府机关会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机制在本法当中是加以明确规定的,这也是一种参与。

还有我们政府机关是鼓励、奖励社会有关方面来捐助、赞助我们应对工作。比如说你有某种设备,某种技术力量,某种资源,你把它赞助出来,来应对危机。比如说我们一个洪灾,一个地震灾害发生以后,很大面积的损害,成百上千上万的人民群众就是受灾的群众生活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政府毫无犹豫的,肯定的,毫无异议的,应该大力的支持,应该主抓这项工作,来保证他们生活条件。但是政府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人民群众、社会各方面是可以在有限的方面,就是在你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给予支持,你赞助,你把你的一些物资、资金还有其他的一些资源提供出来,那么帮助这个受灾的人民群众渡过南关,这一点本身也是体现以人为本,体会这个社会的良好风气。这一点也是在这部法律当中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是公众参与这项工作的一个渠道,这是社会动员的原则。

3、其它原则

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则。比如说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我们这部法律的第五条做出明确规定,就是一定是把重点要放在平时,要预防为主,我们经常讲的一种通俗的话,要平时保健康,锻炼身体要花钱,不要到最后病入膏肓再花钱,花钱买棺材,那样一种人才物力的投入是不合适的。所以把工作做到平时,要预防为主,同时要和应急相结合,这样一个原则在我们这部法律所构建起来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当中是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一。

还有一些原则,比如说比例原则和最有利的原则,这是我们这部法律十一条的第一款,也就是说我们突发事件应对的主管机关,领导机关在决定采取应对举措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我们采取这个措施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要造成最少的伤害,减少伤害。有时候我们采取措施可能会损害到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我们要解决更大方面的一些问题,这个时候尽可能采取伤害最小的一些方案,这也是我们要体现的原则。

再一个就是属地原则。我们处理这个危机,这个时候可能是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来处理好多好多的问题。为什么这样呢?快速、成本低,熟悉情况,尽可能化解危机和把损害后果降到最小。我们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当中,讨论确定这么一个负责任机关究竟以谁为主的时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时这样规定以后也没有把其他主体的责任减轻,比如说上一级政府机关也是有责任的,基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居委会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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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相应的责任,这个也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责任的主体,这就是属地负责原则的一个体现,这就是一些原则。

这样的一些原则,我们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与信息真实的原则,社会动员的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比例原则,最有利人民群众的原则以及属地负责的原则,我们这部法,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所确立的这么一些重要原则,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确立这些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我们这部法律以及相关的应对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当中,都要按照这些原则来加以制定,加以体现,除此之外我们的应急法律体系如果还有不完整之处,如果有相矛盾之处,如果有一些规范已经过实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来处理我们面临的矛盾呢?就是要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比如说我们缺乏某一个方面的规范,就应该按照这个原则尽可能制定出来。如果有了矛盾,就现有的规范有了矛盾,或者现有的规范过实了,要按照原则的要求加以处理,比如说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就废止。所以有了这个原则,明确了这些原则对我们工作的推进是有非常大的好处,这是我们讨论的第二个方面。

(三)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与应急准备

制度创新的第三个方面,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与应急准备。这是我们讲的危机应对工作的全过程当中的四个环节,叫四大环节的第一个环节,就是事前预防和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通过制定应急预案或者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或者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突发事件事前预防的主体是单位主体,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单位,一个机构,包括机关、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有基层、自治组织,他们是作为主要的主体。

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的对象是四大方面的对象,就是我们讲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的社会安全事件,这么四大类的突发事件,是作为突发事件事前预防的对象,我们要预防这四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突发事件事前预防的手段呢是分为两大类的手段,一个就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个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采取合适的其他的预防措施。一个是预案,一个是其他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来作为他总体的两大类的手段来预防这样的突发事件的发生,这是应急事前的预防。

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呢?它的含义是指政府针对特定的或者潜在的突发事件所作的各种应对准备工作,这些各类的应对准备工作包括什么呢?很多方面资源的准备,比如说人、财、物力,一个通讯设备的准备。还有呢?思想、技能方面准备。我们要有这样一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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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种技能,有这样的准备。还有社会捐赠、保险、人才储备等方面的准备。比如说人才,你平时没有这样的一种准备,就是应急准备。关键时刻连这样的人才都找不到,有哪方面专家在什么地方不知道,这就很困难。还有保险,保险是一种市场机制,我们还要运用这样市场机制,因为不光是用行政手段,还要运用市场的手段,这样才能更好的,更大幅度的提高我们危机应对工作的一种效果,市场机制是运用保险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个保险平时就要做好准备。比如说某些险种要开发出来才能应对某一方面的需求,尽可能采用市场机制来作为行政手段的配合。又有行政的方式又有市场机制的方式,这样整体的应对能力就大大提高。这都是需要我们平时做好准备的就是应对准备,所以人才物和通讯方面的准备,思想、技能方面的准备,保险、人才以及社会捐赠这方面的准备。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对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准备越充分应对的成效就越大,这是这个方面。这样的一种准备我们刚才提到这些准备工作,预防和准备,在我们法律当中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我简单提示一下。

1、事前预防

(1)事前预防——应急预案

比如说我们在应急预案方面,我们这部法律的十七条以及十八条都做出专门的规定。就是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部门,他们应当制定这个应急预案。不但制定出来而且适当的时机还要加以及时的修订,才更符合实际的要求。我们这部法律的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这样的应急预案究竟包括什么内容呢?我们这部法律的第十八条对应急预案的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组织指挥体系,以及他们的职责。还有预防与预警的机制,还有发生情况以后的处置的程序,以及应急保障的措施有哪一些。还有事件过去以后,应对结束以后我们事后的恢复与重建有哪些措施,这些内容都是在应急预案当中应当加以规定的。所以由谁来制定和修订预案,预案当中包括那些内容都属于我们事前的预防,这个在法律的十七条,十八条做出规定。

(2)事前预防——预防措施

除此以外我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预防措施有没有呢?还有。比如说这部法律的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那么多条款都做出专门的预防措施方面的规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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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说规定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出一个事前的预防,因为你事前没有就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出事前的一些准备,一到关键时刻,比如说防空洞,比如说发生突发事件,比如说火灾、地震,人员怎么疏散,利用什么设施来加以防护都到了关键时刻,都找不到了,那是不行的。

还有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排查,一定是在平常要常规性的做好这个工作,所以我们这个法律的第二十条专门做出规定,什么是危险源,容易发生危险的。什么是危险的区域,一定经常性的排除,也可能去年这个地方不是危险源,不是危险区域,但今年变成危险源了,危险区域了,你不排查就不可能把这些危险排除掉。

还有基层有了矛盾,有了纠纷怎么调处?这个对于社会安全事件来说就非常重要了,要及时的进行调解、处理,这就是我们讲的事前预防,因为有一些矛盾不解决积小成大,激化以后就酿成社会安全事件,这就是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还有具体的单位的安全防范管理,这就是说把防范工作做到平时。这一点也是我们这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要采取这样的预防措施。各个单位都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就是预防性的管理措施,我们可能把全社会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就大大下降。还有有一些单位很特殊,特别容易发生这样的危险性的危害很大的突发事件,把这样的单位作为法定的特殊单位,对他们的安全防范做出专门的规定,我们23条就这样规定的。比如说你的矿山,你是一个专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单位,你显然就是一种特别容易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所以你这样一种单位的安全防范就非同寻常,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必须做出规定。

还有,比如说有一些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对他做出专门的规定,他的安全防范非常重要。比如说机场、车站,还有聚众比较多的餐馆,还有电影院、戏院,还有大型的文化娱乐场所,他就是人群聚集的地方,特别容易发生重大的伤害事故,它的安全防范一定要有。比如说我们知道曾经发生的北京密云县彩虹桥垮塌事件,踩踏事件就是这样的。人员相当的密集,而防范举措不够,显然是不行的。就是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事前预防性的预防措施,这样的一种举措在我们这部法律当中使得我们的应急准备更加充分。

2、应急准备

具体的应急准备还有很多,我们刚才已经提到的,我简单的稍稍加以说明。就是人员与物资准备,思想与技能准备和其他的准备。刚才我们提到的这些条款在什么地方呢?在我们这部法律的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以及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以及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在这些条款当中都作出准备。还有三十四、三四五这些条款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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