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广告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1.5.2.7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分类设置标准:该类广告(或牌匾标识)原则上应遵守的技术标准。如有突破,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广告及牌匾标识类型示意
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区别
屋顶广告及牌匾标识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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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则
2.1 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在任何国家及宿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2其它的禁止条款:
2.1.2.1影响安全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附着于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分车带)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利用临时性建筑及违章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 不安全: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由于本身设计的不充分,或着由于建造、维修、养护而造成的结构上的不当等因素,被认定存在一定安全或健康隐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妨碍: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或其结构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干扰立柱、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它必需的安全出路的出入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阻碍了任何窗户的通风采光,使其达不到本规划或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
?禁止设置与投影图形结合在一起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⑴禁止附着于路灯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2.1.2.2影响城市景观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主体建筑高度;禁止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 2.1.2.3其它
? 禁止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使用探照灯; ? 禁止设置使用活体动物的广告;
? 禁止设置散发任何气味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设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设置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2.2 高层建筑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应遵循以下的强度分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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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层至二层:强度开发段,以建筑低层亲人尺度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为主; ? 二层至五层:中度开发段,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 五层至十层:严格控制开发段,在本段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仅限于经特批的、有特殊艺术设计且无法在其它层段实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结合建筑的退后要求相应地退后;
? 十层至顶部三层以下部分:严禁开发段;
? 顶层(顶部一至三层):严格控制开发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允许设置适量的牌匾标识。
2.3 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非公共地块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垂直于地面设立,鼓励使用低矮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一个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可展示土地开发者及内部多个主要业主的名称和图形符号。设置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2.3.1 当建筑后退地块红线距离不足5米时,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地块内主体建筑的净距离不小于其高度的2倍;
2.3.2 广告及牌匾标识单体的材料、色彩、质感、纹理等应与所在地段的主要建筑相协调一致; 2.3.3 多业主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彼此之间在材料、色彩、质感、文字及图案的大小等方面应保持协调统一;
2.3.4 退后红线要求与间距:
注:此后退范围不仅适用于落地式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道路红线,同样适用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其它应控范围的情况(如后退文物保护控制线等)。
2.3.5 高度
任何设置在非公共地块中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其高度都不得超过5米;如果地块内建筑主体的高度低于7米(含7米),则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高度不得超过2.1米。
2.3.6非公共地块宜设置制作良好的“碑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2.3.7 其它
? 属于非公共地段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支撑结构不能置于任何公共人行道、公共绿地或公共附属物上。
? 位于机动车停车区或交通区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厘米的混凝土或钢制基础或屏障,并应对基础进行保护。
2.4 居住权益保护规定:
适用范围:任何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性质的地块,在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或地块也受到本规定的保护。如:医院的住院部建筑,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宿舍或住宅建筑等也受到居住权益保护规定的保护。
2.4.1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任何安置于距离上述区域地块红线60米范围以内的广告及牌匾标识都应符合下述尺寸标准.如果下述标准与本规划“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中的条款相矛盾,选择更具有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 高度:不超过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边缘到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的任何建筑的最近点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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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的1/3,或不得超过5米,执行时选择更具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 最小退后距离: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任何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任何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2米(含12米)。
2.4.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
? 设置在距离上述区域60米范围以内,且能从其内部看到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应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
①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上述区域12米范围以内,应使用内部照明或间接照明;
②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12米至60米范围内,可用直白光进行照明,活动广告或是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同时为此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直射光应避开居住区域。
③ 光干扰控制
2.5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5.1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外沿距离任何城市道路的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1.5米。
2.5.2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6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6.1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长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的建筑突出部分的宽度范围。 2.6.2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7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包括机械移动广告及牌匾标识(如三翻式、多画面遮现变换式、移动画面式等)、视频\\电视屏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LED光源建筑媒体立面、全息图广告及牌匾标识和其它动画、间歇照明或序列化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等。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符合以下管理措施:
2.7.1常设性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要保证其完美的设计,包括与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及其使用的协调,并与街景及该地区的风格相融合。
2.7.2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有可能对居住用地及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公共区域或公共用地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将被禁止使用。
2.7.3 高于2.1米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平行于相邻道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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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任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只允许使用于城市公共活动、节日与体育场馆赛事等用途,激光的投影光束至少距地面4米以上,距门、窗、或其它人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2.7.5设置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满足:活动的部分不超过整个广告及牌匾标识面积的30%,或者活动速度不超过每周期4秒或每8秒钟有4秒是静止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2.7.6 禁止在城市支路及其以下等级的道路及道路两侧非公共地块的临街部分设置任何形式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
2.8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2.8.1.广告位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见下图)。
2.8.2.广告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见下图)。
2.8.3.单块广告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2.8.4.广告位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广告牌外缘)。
2.8.5.新建或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有广告设置需求又属于可设置广告的,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广告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2.8.6.售楼部及其楼盘施工地四周的围墙需要设置临时广告位的,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的所有要求,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2.8.7.不得在建筑主体2层以上的窗间墙上设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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