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建筑物20米以上部分(见下图)。
2.8.9.建筑一层门楣线以下(见下图)。
2.9 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2.9.1.牌位需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
2.9.2.牌位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2.9.3.牌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 2.9.4.单块牌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2.9.5.招牌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招牌外缘)。
2.9.6.建筑立面20米以上部分可以设置招牌(或标识),但必须是透空字体的形式,字高不得大于该建筑高度的1/20,且不得超出建筑外轮廓。
3.0 楼顶广告设置标准
3.0.1 6米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楼顶广告;
3.0.2 建筑物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在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4米; 3.0.3 建筑物高度24.1米以上,60米以下的广告控制在5—8米; 3.0.4 建筑物高度60.1米以上,广告高度控制在8—12米; 3.0.5 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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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头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3.1.1.牌位应设置于一层门楣线以上,高度不超过门面房层高的25%,且同一栋建筑上牌位的高度需统一,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3.1.2.牌位高度一般不应大于1.5米,厚度一般不应大于0.4米。 3.1.3.牌位的设置力求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
3.2.1.户外广告装置中的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的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为有照明广告,按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灯光照明(外部照明)、霓虹灯照明(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3.2.2.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3.2.3.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物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照明内置形式广告。
3.2.4.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3.2.5.有照明广告设置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10米以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色。
3.2.6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3.2.7采用外架照明方式,其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牌面1米以上(含1米)。
3.2.8照明广告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到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3.2.9所有的立柱式广告牌均要求设置夜间照明。
3.2.10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及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设计与安装规定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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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
3.1、分类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标准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
本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归纳景观相似性,将规划控制区分为七类控制区分别管理,同时根据宿迁市的城市用地特点,对用地性质特殊或具有特殊景观意义的地区给予特殊规定:
各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均应满足“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设置规定及分类设置标准”。如有所突破,必须经过广告(或牌匾标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设置。如果街道两侧的控制区性质不一致,则按严格的一类来控制。
控制范围检索表:
户外广告控制区域划分 开放设置区 一般设置区 控制区类别 一类控制区 二类控制区 控制范围 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级别的地区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市场用地的地块,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行政办公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居住、旅游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除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地块、市镇公用设施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1)具有严肃性的国家机关办公楼(如: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及围栏、围墙以内区域; (2)教育建筑及围栏、围墙以内区域; (3)重要公共建筑及经政禁设置广告区域,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4)坡屋顶及造型特殊的屋顶;筑物和设施不安全的区域;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 (5)沿街同一街坊内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6)保护建筑及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 (7)历史名胜区; (8)公园围栏、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 (9)在道路交叉口30米半径的视距三角内; (10)净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11)宗教活动场所; (12)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三类控制区 四类控制区 严格限制设置区 五类控制区 六类控制区 严禁设置区 七类控制区 注:1.本规划将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中的一些性质特殊的地块划分入七类控制区。属于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下表的各类用地如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有重叠的部分,应按照七类控制区的控制要求进行控制
2、由本规划采用的新出台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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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
3.2.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下文所列的属于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地区中属于商业用地的地块,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3.2.2控制目标:丰富的,繁华、欢乐的,集中体现城市商业生活的多样性。
3.2.3控制原则: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限制最少,允许最丰富的设置类型与方式。
全市的繁华商业地区。可采用所有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形式,但其广告、招牌位需做详细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3.1.4控制细则:具体控制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市级商业街:幸福路、黄运路、西湖路、市府东路及商业涉及周围路段 大型批发交易中心:义乌商贸城。 1.通用规定
?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 在本类控制区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做限制。
? 在此类控制区中,为保持其良好的商业街区的氛围,在建筑底部应保留建筑的透明玻璃或进行橱窗设计。
?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商业或商品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属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
? 户外广告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3.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在同一地块内,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最大许可总面积不得超过临街面每延米许可5.0平方米广告及牌匾标识。
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细则
?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允许且只能设置一个大型的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或者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此类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形式及风格相协调统一,如被认为破坏了建筑立面景观及对建筑内部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则不允许设置。
? 所有附着在同一个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该建筑立面具有商业性质部分立面面积的30%。
? 地块内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间距及设置位置应与该地块所临公共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式广告取得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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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现代气息的商业广告
天桥广告样式过于老旧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形式
和密度过大
户外广告遮挡建筑立面 3.3 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3.3.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区内的行政办公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和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区内所有的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3.3.2 控制目标
保持本类地块庄重、严肃、简洁、大方的环境风格,体现人文气息。
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体现高效、简洁、大方,体现产业特点。 3.3.3 控制原则
在本类控制区中,以地块或建筑的牌匾标识为主。允许地块内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设置一定量牌匾标识及少量附属户外广告,不允许设置经营性广告。 3.3.4 控制细则 1.通用规定
?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 每个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在本类控制区中仅允许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①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②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立面面积的25%;如果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2.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广告。 ? 在本类控制区内仅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墙面广告 数量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内部照明、间接照明和直接照明 其他 无
3.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 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得到有效控制,其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3平方米牌匾标识;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牌匾标识。此类牌匾标识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个。
? 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量为附属商业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牌匾标识。 ? 同一地块设置的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0.8平方米牌匾标识。
?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和门头式牌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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