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 图文(5)

2019-03-27 18:06

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数量为:2-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数量。

? 交通信号、标志周围一定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的间距不小于该广告牌宽度的2倍。

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其它公用设施的关系

?禁止在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及高架道路、高架轨 道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市区内街消防信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及牌匾标识;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地铁通风亭、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及牌匾标识;

?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 广告及牌匾标识距离电压超过750伏的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米,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 ② 广告及牌匾标识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当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俱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及牌匾标识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俱;

?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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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1/3,或广告面积最大不超过2平方米,执行时以根据限制性的条款为实施依据;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至少1/5的外立面面积设置地图、车行路线等非商业性公共服务信息。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且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3.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 如果建筑主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则在入口1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4.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人行道的关系

? 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广告及牌匾标识,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7米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广告及牌匾标识; 5.其它相关规定

?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非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地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 3.8.3控制细则

1.不同等级道路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注:? 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间距的规定。

? 仅允许以下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如一环路、发展大道、洪泽路。如果,上述道路的现状建设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要求,则其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置时应按照其现状道路级别进行相应控制。

?落地式广告可以单独的等距设置,也可以几个一组成组设置,但每组个落地式广告的总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具体设置间距关系为,每增加一个落地式广告,设置间距增加为原设置间距的1.5倍。

? 位于宿迁市范围内的公路和国道,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按照其实际设计车速和道路红线宽度等参照表执行。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及支其他道路 路 大型规格 60*80米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落地最小间距 800米 式广最大高度 18米 告 最小净空高度 10米 其他 广告牌上任意一点与同侧道路外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20米 中小规格 30-5米(含55米以下30-5米5米以下5米以下(含型落米) (不含5(含5米) (不含55米) 禁止设置 米) 地式米) 22 - -

户外广告与交通标志间的制约关系

落地式广告和建筑出入口关系 广告 最小间距 最大高度 公交候车亭广告

2.公共停车场

200米 7米 100米 5米 200米 7米 5平方米 20平方米 100米 5米 100米 5米 5平方米 20平方米 5平方米 20平方米 单一展示面面积 5平方米 同一公交站点最大许可面积 20平方米 ? 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由《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置在地面上的公共停车场。

? 控制目标 :保证公共停车场交通的通畅和安全,创造简洁、方便的停车环境。 ? 控制原则

① 在不妨碍停车场内交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少量地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②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对停车场及周围环境氛围和安全造成影响或妨碍。 ?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不得利用围合停车场空间的围栏或围墙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③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a、对于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处的大型机动车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b、 它公共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停车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c、 何形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d、 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任何一个立面上的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立面的20%。

④ 设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高度不超过1.2米。 ⑤ 公共停车场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时必须提交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总体规划。 ⑥ 不得利用立体停车楼的任何结构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⑦ 停车场用地内部的绿地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⑧ 在停车场内部交通及导向标识的5米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⑨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照明形式仅限于内部照明和间接照明,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板。 ⑩ 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宜沿停车场周边布置,但在停车场面临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的一侧禁止设置此种广告及牌匾标识。

⑩ 当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在停车场临城市道路的一侧时,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间距应与其所临道路设置的落地式广告的间距保持协调一致。在设置时应综合考虑两者的位置关系。 3.对外交通和交通广场

?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为对外交通用地 (不包括道路用地)和交通广场用地的地块。包括在宿迁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用地及其站前疏散广场。

? 控制目标

通过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合理控制,保护较好的建筑形象及城市门户景观。 ? 控制原则

①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不能妨碍人流的疏散,不能遮挡或妨碍公共标识系统的识别。 ②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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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细则 ① 通用规定

a、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 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b、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允许采用直接、间接、内部、活动照明等照明方式,亦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板。但广告标识照明的亮度不得超过车站、机场建筑名称的亮度。同时如果这些照明方式被认为会对临近地块或对公共 标识系统的识别造成干扰或妨碍时,则禁止设置。

c、同一个连续的界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②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a、主体建筑物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b、户外广告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的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非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c、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 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和恰当的设置位置。

d、允许结合公共导向标识设置户外广告,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 户外广告的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导向标识外立面面积的20%,或者不超过2平方米,在执行时以更具限制性的条款为实施依据。

◎ 户外广告不得占用导向标识的主要展示面和展示位置。

◎ 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风格上应与所附着导向标识协调一致,不得在导向标识的顶端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e、在本类地块内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落地式广告、墙面广告和悬挂式牌匾标识。 ③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的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的牌匾标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建筑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a、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和门头式牌匾标识。

3.6 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

3.6.1 控制范围:

规划范围内的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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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范围内。 3.6.2 控制目标:

重点保护该景观区的生态环境及开阔、自然的空间特征。确保此类地段景观的连续性、完整性及较好的环境品质,保障市民及游人的视觉舒适性。 3.6.3 控制原则:

1.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

2.在此类区域中分布的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允许设置牌匾标识,特定地段允许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3.6.4 控制细则: 1. 通用规定

?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同一地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计风格、大小、色彩、照明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同时也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统一。

? 保护区域内重要的景观节点、景观特征点及主要的景观轴线,在其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 纪念性广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 在本类控制区中除附属于高速公路、快速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占用本类控制区用地的情况及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地块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外,其它任何地块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 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地块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 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的1/3,或不超过2平方米,以二者中限制性更强的规定为实施依据。 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 设置于公共绿地内用来标明认养该绿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绿地认养标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0.2平方米,且标识信息所占的面积不超过标识总面积的50%。在同一绿地内,仅允许设置1个此类标识。

?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区域的营业展示面的长度每延米许可0.8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本类控制区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类型包括: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和门头式牌匾标识。

? 每个连续的商业展示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协调统一,且设置牌匾标识的形式以一种为宜。

屋顶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1.附着在高度在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牌匾标识宽度限定在0.1-1.0米之间. 2.附着在高度在4-12米之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牌匾标识宽度限定在.0-1.5米之间. 25 - -

目标景观

现状反例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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