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净收益 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第i期投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第i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第i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第i期投资净收益 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不可抗力 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下,安全不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 具有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筹集的他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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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4、(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若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
5、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7、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8、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08]1466号《关于核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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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7、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并保证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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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8)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出票人、付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凭证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进行的委托贷款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担保物的价值、合法性、真实性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
(9)若票据资产、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及时给委托资产各个相应账户付款,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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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6)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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