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1)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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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以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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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银行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证实书正本由管理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3、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本合同生效后,托管人负责以“ ”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管理人为委托人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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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5、除上述2、3、4以外的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专用印章1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3枚。专用印章和托管人的监管印章均由托管人自行保管。
六、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资产,具体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资产的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在资产委托起始日的总金额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二)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资产在托管账户等投资运作相关账户开立完毕,交易当日委托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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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并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第i期)》,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应于当日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4、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伍 年,具体期限为首笔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伍 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形或发生监管机构要求终止该定向业务的情形,本合同终止。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四)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发送《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第i期)》。委托人收到《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后,加盖预留印鉴回传至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费率、费用金额、计提方式未获得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提取方式进行提取,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按附件七《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第i期)》的投资期限,在该笔投资期限届满时提取该笔投资的委托本金及投资收益,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委托资产本金。委托人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委托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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