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证券定向合同(4)

2019-03-27 18:5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资收益。

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和划款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委托人未为管理人和托管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和划款时间所造成的损失。

(六)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应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七)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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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如委托人及托管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委托人和托管人无异议。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资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债权、票据、收益权、受益权等)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委托资产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对于非现金资产方式移交,管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和托管人关于委托资产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登记公司、债务人和其他机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对于非现金资产加现金移交,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按以上非现金资产方式移交和现金方式移交的要求,完成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资产的转移。管理人将该未变现资产以现状交还给委托人,即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本定向合同终止。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债券正回购与逆回购、委托贷款、票据、福费廷、信用证、信贷资产以及证监会未禁止本计划持有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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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3)另类资产,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权(债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土地收益权、信用证收益权、福费廷收益权等)、各类权益(包括股权、债权、份额、基础设施收费权等等);(4)监管机构未禁止本计划持有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为0-100%。

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可证明其已与委托人就相关事项约定一致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投资执行流程

(1)委托人应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操作,委托人应将加盖公章的投资指令原件交管理人保管,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的原件。管理人在管理资产过程中亦可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建议书,在委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委托人认可该项投资并知悉相关风险。

(2)在投资过程中若与交易对手发生纠纷时,由委托人负责通过与交易对手进行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认可的投资范围运作委托资产,具体内容以《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票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或《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业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四)投资禁止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益; 3、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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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更后,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资金划拨指令(简称“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三)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资金划拨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以传真件发送指令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前应就该次投资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投资指令或对投资建议的确认。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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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自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

(六)划款指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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