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话术。
(二)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三)委托人可以以下方式查询
委托人可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托管人网上银行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二)除发生下列(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首笔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 伍 年。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三)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四)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4、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委托人依法解散或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人应当在5日内将本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合同发生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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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者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消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消、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七)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均由委托人或者委托指定的第三人直接承接。
十七、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十八、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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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4、托管人对存放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资产,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和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济南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相互发送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等(如起始运作通知书、投资说明等)应加盖的印章,三方一致同意使用预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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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预留印鉴样本见附件。
本合同一式玖份,当事人各执二份,其余三份分别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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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
管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
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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