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证券定向合同(5)

2019-03-27 18:5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无需同时提交银行柜台转账凭证原件,托管人审核划款指令及相关业务文件后,通过托管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托管人保管划款指令传真件,管理人保管划款指令正本,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二)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三)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资金账目的对账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对账,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指定日期的资金余额和交易清算金额等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五)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电子对账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委托人应协助托管人开立电子对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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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的投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超买、超卖投资限制行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成立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债券正回购与逆回购、委托贷款、票据、福费廷、信用证、信贷资产以及证监会未禁止本计划持有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3)另类资产,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权(债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土地收益权、信用证收益权、福费廷收益权等)、各类权益(包括股权、债权、份额、基础设施收费权等等);(4)监管机构未禁止本计划持有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为0-100%。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提示管理人及时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项,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2、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托管人不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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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3、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保留资产托管中所产生的会计账户等资料。

3、管理人应定期与托管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咨询费; 4、财务顾问费; 5、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6、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票据资产转让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资产交易费用、审验托收保管费用等);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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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方法

管理费及托管费以每笔委托资金(包括每笔初始委托资金和每笔追加资金)的初始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年化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计提,并按照委托人和管理人及托管人约定的频率支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托管费=每笔初始委托资金和每笔追加资金×管理费年化费率/托管费年化费率×存续天数/360。

2、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投资咨询费率、财务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按照 (2) 来执行。

(1)方式一: 管理费年化费率为: 托管费年化费率为: 投资咨询费率为: 财务顾问费率为:

管理费、托管费、投资咨询费、财务顾问费于委托人初始委托、每次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划付指令要求划付至管理人和托管人费用收入账户。

(2)方式二:

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及托管费、投资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第i期)(见附件)中的约定支付。

3、业绩报酬

委托财产业绩报酬由委托人和管理人按照资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另行协商确定。如不另行商定,则认为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4、上述(一)中6到8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5、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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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五)税收

委托资产和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项下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委托人可以转让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权。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权,是指获得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未来收益现金流的权利。委托人须在该收益权转让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有关转让事宜,并由委托人、受让方签署《收益权转让合同》,同时管理人需做好该收益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委托人不再承担资管合同及资管计划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自管理人完成收益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享有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收益权。在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提取、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托管人将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划款指令将款项划往管理人指定的受让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电话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受让人。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

(一)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管理人应当每季度通过传发送真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2、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人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3、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配合提供相关运作分析报告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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