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研究(3)

2019-03-28 08:12

感动了许多公民的生活。鲍恩(1953) 所载的商人的社会责任初始的定义为:“它涉及到商人推行政策、做决定或按照这些行动的义务。”8鲍恩宝认为社会责任是不是万能药,但它包含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以后的商业活动必须被引导。在鲍恩(1953)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包含了三个重要的内容:1.现代大公司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2.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是公司的管理者。3.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的。鲍恩也因为他早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开创性的工作,而被卡罗尔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上世纪50年代还有一些其它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著作:斯拉克曼(Selekaman)1959年的《管理道德哲学》和霍尔德(Heald)1957年的《对社会的管理责任》。

(二)社会责任著作井喷:60年代

如果说50年代的相关文献还十分缺少的话,那么60年代在尝试更规范更精确地陈述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在这期间,最知名和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就是基思·戴维斯。戴维斯(196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的决策和行为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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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不是出于公司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 在后来与他人合著的文章中,戴维斯(1966)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扩大为:一个人要考虑他的决策和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当商人考虑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时,他们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10在戴维斯看来,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的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所以说戴维斯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但包括经济方面,还涵盖了非经济方面。

在六十年代社会责任的定义另一个主要贡献者是约瑟夫·麦基尔(Joseph McGuire)。在他的《商业和社会》 (1963 )一书中,说到社会责任理念下假设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还有某些超越这些责任的东西。麦基尔 (1963) 定义是比以前更精确,即使他没有澄清这些超越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东西是什么。在他后来的文章中,阐述了公司必须对政策、社区福利、教育、雇员工作满意度等方面感兴趣。因此,企业应当被视为特有公民,而且它的行为必须“公正的”。可以看出,麦基尔后来的看法暗示了商业道德和企业公民的概念。

(三)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扩展:70年代

70年代有大量研究企业与各类社会问题方面的文章。但至70年代中期,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被称之为“企业社会回应”,这有它产生的一定背景。60年代环境的不稳定,导致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巨变,而企业在面对诸如外国竞争,消费者运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不得不做出正面回应,以满足社会需求和社会期望,来应对社会压力和管理社会问题。

阿克曼(Ackerman,1973)是被认为是最早提出企业社会回应概念的学者。后来他和鲍尔(Bauer)1976年合发的著作中还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回应作了区分。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强调承担的义务,而社会需求的回应不应该只考虑“该做什么”,而是“做什么”的问题,因此企业社会回应能更确切地反应社会问题与经济行为之间的紧密关系。他们所给出的企业社会回应是一种结合社会需求的企业战略,也是一个制度化的管理过程和决策方式。波斯特和梅利斯(Post & Mellis,1978)认为许多企业对社会问题进行回应时都经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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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回应过程:1.认识阶段。2.政策制定阶段。3.实施阶段。但是企业社会回应与企业社会 8

Bowe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53, p.44.

Davis, 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60,2,p.70) 10

Davis and Bromstrom, Business and Its Environment, New York: McGraw-Hill, 1966,p.12 11

Post and Mellis,“Corporate Responsiveness and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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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关系在学术研究领域充满了争论。以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978)和塞西(sethi,1979)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回应是企业与社会领域研究的“第二个阶段”,而且它可以替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弗雷德里克1978年的一篇经典的研究生院工作稿(直到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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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才正式发表)中明确定义企业社会回应为“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并指出企业社会回应更注重的是方法与效应,它避开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而着重强调公司管理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敦促公司地对环境作出社会回应的实践角度来替代企业社会责任中那些抽象难懂的准则。正因为如此,他认为比起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完美的理论构造,公司社会回应更为切实可行、理论上更能站住、理念上更为充为,所以他把企业社会回应称之为CSR2。卡罗尔后来也说企业社会回应不过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另外一个方面。沃蒂克和科克论也认为企业社会回应是为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方法,但两者的概念是同等重要的。

70年代末期,卡罗尔(carroll,1979)提出了他经典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回应三个问题都很重要,所以可以把这三个部分看成是截然不同的,共同构成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空间。在第一个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分成为四大部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这一部分在前面的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一节中已经介绍到了,而且还提到了卡罗尔对这些责任的权数划分。第二个维度是对社会问题的管理。卡罗尔指出,我们不仅要明确社会责任的性质,更要通过这些责任联系与其相关的社会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定义,而是说由于社会问题日新月异,所以对其进行详尽说明有难度。第三个维度是企业社会回应,它解答着企业管理者回应社会问题背后的理念、方法和战略。从下面的图(后加)我们可以看到卡罗尔三维社会表现模型。他的这个模型被公认为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一域前进了一大步,而且具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而且在他本人后续的成果中还有一定的修正。

(四)80年代:较少的定义,更多研究和主题

1980年托马斯.琼斯也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中来。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不只对股东有义务,而对还对在股东以外的超越法律和合约的成员有义务。这些成员包括消费者,雇员,供应商和社区等。琼斯文章中的主要贡献是他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当争论以什么构成社会责任很难达成共识时,他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组结果,而应该看做一个过程 (p.65),而这也是琼斯被称为修订或重新定义的概念。在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琼斯认为公司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决策的过程。琼斯的贡献是重要的,虽然他没有结束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有关的辩论。

1982 年,多尔顿(Dalton)和科思尔(Cosier)描绘了一个 2 × 2 矩阵,模型以\非法\和“合法”作为一个轴,“不负责”\和“负责”作为另外一个轴。然后,他们通过四个可能组合描述四个单元格的社会责任。不无疑问的是,他们得出对公司来说,它们遵守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合法负责”这一组合。从他们来看,如果一个公司它以\合法\和\负现”的态度经营,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虽然这是难以界定的。

1983年,卡罗尔进一步阐述了他1979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而且把他的自愿责任进一步表述自愿捐赠和慈善行为,他认为这是自愿活动目前最好的例子。但是1985年沃蒂克和科克伦重铸了卡罗尔的三维模型。他们把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和社会问题变为原则、过程和制度。他认为卡罗尔的定义中社会责任的伦理部分应改为原则,社会回应是一个过程,社会问题管理则是制度。

1978vol.20(3),p.57 12

Frederick, “From CSR1 to CSR2”, Business and Society, 1994, vol.33(2),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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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伍德(Wood,1991)修正了卡罗尔的三维模型与沃蒂克、科克伦的定义,而且在他们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解。伍德把原来卡罗尔原来的社会责任中的四个责任改为三个原则:制度原则-合法性;组织原则-公共责任;个人原则-自愿管理。第二维度的修正。伍德把社会问题管理从放到第二维度,与环境评估和相关利益者管理并行为公司社会回应的三个支柱。第三维度的修正中,伍德把公司社会表现归结为企业行为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分为三类:公司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方案和社会政策等。

(五)90年代相关利益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理论基础

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深深受到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影响,所以在此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相关利益者理论。相关利益者理论的鼻祖弗里曼(Freeman)给相关利益者定了一个经典的广义定义:“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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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或个人。” 弗里曼解释说相关利益者指那些在公司中存在利益或有索取权的群体。进一步而言,供应商、客户、雇员、股东、社区及管理者都包括于此群体中。如下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广义相关利益者概念虽然广泛,但存在一个通病,那就是不能精确定量。后来弗里曼和克拉克森(Clarkson)等人也意识到这一广义概念的缺陷,于是他们试图从定量上来界定利益相关者。它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利益相关者和第二层级利益相关者。前者指企业生存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及政府等。后者指左右或影响企业,或受企业影响的人或群体。可以看出这个层级是根据相关利益者在公司的地位来划分的,第一层级的相关利益者对公司生存十分重要,是公司正常盈利不可少的。

米切尔(Mitchell,1997)提出了著名的狭义相关利益者理论,他强调了相关利益者的三个关健特征:权力、合法性、紧迫性。权力指具有得到希望结果的能力。合法性指社会所授受和预期的行为。紧迫性指相关利益者关注其利益的紧急度。

相关利益者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做出了许多的贡献。第一它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相关利益者回答了“企业应该为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都应该放到相关利益者理论视角中来看。第二它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找到了正确的方法。早期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是混乱的,而这种混乱状态却一直找不到一个有理论基础的衡量方法。像早期的“声誉指数法”、“企业慈善法”都属于上述状态。而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视角,企业社会业绩是用其是否满足多重相关利益者的需要来加以衡量的。具体来说,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绩效关系的思路上,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转换成相关利益者的概念,即研究相关利益者与企业财务业绩的关系。第三相关利益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反过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也为其提供了实证检验。

(六)21世纪的企业社会责任

世纪之交,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公民这一概念。洛格斯登和伍德(Logsdon & Wood,2002)认为企业在社会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所以可以把个公民的概念等同为企业公民,即公司是公民。但穆恩(Moon,2005)认为,从法律地位来讲,企业并不等同于公民。不过,企业和 13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Publishing Inc., 1984,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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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一样参与社会,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并管理个人公民权利,所以企业更“像”是公民,是一种比喻的公民。马特恩(Matten,2005)认为企业公民并不是说企业是公民,也不是说企业像公民,而是说企业在公民权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他把企业公民定义为企业管理个人公民权利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管理公民权是由于政府无法担当公民权的担保者,而在全球化变化过程中,公民权作用成为明显。

上世纪 90 年代和本世纪初企业成为时代的全球公民 (Frederick, 2008)。本世纪初我们都关注“安然”时代的丑闻和与它类似情况的消息。直到 2008 年,当华尔街金融丑闻开始肆虐全球各地,并将很有可能和我们渡过很长一段时间 (Carroll, 2009 )。尽管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继续寻求商业合理性和道德预警取得重要发展,尤其是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但继续增长和发展的社会责任主题使其变得不太明显。为企业社会责任寻找商业案例当然成为此期间占主导地位的主题,特别企业力界试图合理化、合法化的企业社会活动已经开始,并且仍在继续。在本世纪初,工商界就对可持续性这一概念或可持续的发展十分有兴趣,而且这一主题开始成为所有社会责任讨论的一个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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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学者主要观点

相对于国外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并没有经历太长的历程。1985年《企业社会责任--访南化公司催化剂厂》一文也只是简单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并无任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第一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著作是袁家方1990年出版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通用三个同心的责任圈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但是他给出的三圈定义也是模糊的,加之我们当时的经济状况还没有谓之现代意义的企业出现,所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只是依照国外的研究成果下做出的模仿理解。

李占祥(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履行的职责,应做的奉献和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要由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来回答。”认为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得到了企业的响应,促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产生内容。李占祥的理解与国个的企业社会责任回应研究有点雷同,更多强调的是企业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朱慈蕴(1998)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他的定义与后来卢代富、李立清等给出的定义都属于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卢代富在其2002年《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接着他又举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包括: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责任。他们俩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有一定的矛盾性,所谓对雇员的责任与对消费者的责任难道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的吗?他们作为企业第一层级的 14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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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n and Crane,“Corporate Citizenship: Toward a Extended Theoretical Conceptualiza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5,vol.30(1),p.173. 15

袁家方,《企业社会责任》,海洋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1页 16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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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相关者,公司对他们的义务直接与股东利益是相关的。李立清、李燕凌(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企业责任反映出企业以二种不同主体形式出现所必须承担的企业责任。第一是企业经济责任,第二是企业法律责任,第三是企业社会责任。17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它应该是在法律限定下所做出的行为,难道在尽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不用遵守法律了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刘俊海(1999)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刘连煜在其2001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书中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 “营利性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公司的希望。19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其说是一种责任还不如说是一种公众的期望,并没有反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的责任,是在压力反弹后的一种回应,更多的一种事后性的。而在事前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是不否企业社会责任就不存在呢?他并没有给出答案。

沈洪涛(2005)把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总结为应该是指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代公司在创造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处理好与公司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周祖诚(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盛斌,胡博(2009)阐述了金融危机到来时政府与企业的一系列的问题。经济繁荣之时,政府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经济危机到来时政府任由企业倒闭,这是否意味着放弃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既然不同社会文化类型的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会引起不同的反应。但他们如何针对反应的差异性进行协调?另外,企业由于利润下降不得不削减一定社会责任开支时需要怎样协调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应该首先削减环保开支,还是首先削减慈善承诺?虽然在他的文章中并没有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但却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更多的思考。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并没有给出承担的顺序和重要程度。而因为经济原因不得不减少社会责任开支时是否有一个引导性的减少过程呢。带着这些新背景下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被进一步拓宽。

200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书中运用“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出“四位一体”模型。模型以责任管理为中心,以市场责任为基础,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两翼。责任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原点,企业责任管理包括责任治理机制、责任推进工作,责任沟通机制和守法合规体系。市场责任居于模型的底部,仍是企业作为经济性组织的支撑,以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来取得财务绩效来维持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居于模型的左上方,涵盖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和社区参与。环境责任居于模型的右上方,包括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等内容。整个模型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市场责任为基石、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两翼,形成一个闭环三角形。如下图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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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30页。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6一7页。 19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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