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2)

2019-03-28 14:49

加,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船舶日志》内。

(二)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 1.4船务会议制度

一、船务会议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二、船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目标。

(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解决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进管理办法;

(四)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

四、接收项目部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 1.5 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规定(海上)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作业)。

第五条 调遣拖航任务执行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备案。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

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本次航行(作业)中的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重点航段操控事项、按规定要求的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十五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六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

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七条 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十八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九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以及航线海图、潮汐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五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作业)报告

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作业)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一)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信号。

(二)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损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登上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必须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四)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五)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限超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瞭望。

(六)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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