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
(二) 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船首吃水及尾倾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
(三) 囤船形式的被拖船一般在拖航时可保持着首、尾吃水一致。
(四) 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货,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的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
(五)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暸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
(一) 按规定配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音响信号器具等。
(二)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作业)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数量足够的救生设备。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并应根据拖航的航行(作业)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
第二十七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 (一)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
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作有效的稳固绑扎。
(二)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要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
(三)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
第二十八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作有效联系的通信设备。
第二十九条 被拖船舶应按规范配备堵漏防损器材。 第三十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 (一)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利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
用ф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二)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用ф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一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
第三十二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
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三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
(一)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
(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头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三)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五条 桩锤的捆扎固定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用角钢或其他材料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道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二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现象。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
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捆扎牢固。 第三十六条 平台船
(一) 拖航前应提交:平台操作手册、拖航阻力计算书、运载物件的强度计算书,并应选择相应功率的拖船,拖船并应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
(二) 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
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
(三) 平台船上的各种风、雨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四) 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五) 平台船活动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三十七条 拖船的功率、系桩拖力、拖缆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
第三十八条 拖带一般标准线型的被拖船舶,应选择适拖拖轮并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计算。
第三十九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分航线经过冰区,应核算拖船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冰区航行(作业)的要求。
第四十条 拖船应备有足够数量的优质拖缆防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与船舷磨擦造成损伤。拖船还必须具备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他相应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拖船应根据拖航的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作业)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适当的储备。
第四十二条 被曳船舶及拖船上所有固定的和活动的拖曳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的拖缆滚筒,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
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
第四十三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迅速解开的型式或经验船
师认可的型式,布置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适当强度的加强结构处。
第四十四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的距离按规范要求确定。
不论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龙须链长度应至少为3m。
第四十五条 不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的试验证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所有拖缆的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拖缆及龙须缆的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
第四十七条 除主要拖曳设备外至少尚应具有备用的拖曳设备;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无限航区、近海类航区的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沿海短途拖带可使用拖钩装置。
第四十八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具有消防、救生的应变部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必要的应急抢修的材料,必要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习,检查及演习的记录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无限航区的拖船应配有合适的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高频、无线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 被拖船上应根据船舶适拖证书的有关规定安排值守船员。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以及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