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6)

2019-03-28 14:49

第四条 发现有人落水,应立即朝落水方向投去救生圈;夜间应投掷附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并及时发布报警信号,提醒周边船舶注意。

第五条 航行(作业)中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防止伤及落水者;

第六条 做好人员救起后的应急处置(特别是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措施。

第七条 保持船舶应变部署表、应变任务卡完好,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1.9.3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 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条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

第五条 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第六条 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或勤清洗滤芯(每三个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排污不超标。

第七条 船舶液体油类混合物、油类废弃物和其它有毒

害物质等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船底油污水不经处理严禁排入江(海)水域。

第八条 船舶处理后的废油交给船舶基地或项目部统一回收,并向其索取废油接收证明保存备查。

第九条 发生溢油事故后,立即按油污应变布置实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条 《油类记录簿》应详实记录排放过程,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1.9.4 船舶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V”有关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各船船长应及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公告”、“计划”及“记录簿”,对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应充分理解其内容,掌握其要求、规定,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船舶垃圾“公告”牌应及时悬挂在船舶的左右舷梯口、餐厅或其它公共场所,使船员了解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收集处理垃圾。

第三条 船舶应在厨房、盥洗室、餐厅,后甲板等处设置桶或袋、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涂上规定的“红色”、“绿色”、“蓝色”。“红色”标记容器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绿色”的收集食品废弃物,“蓝色”的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第四条 垃圾收集贮存点的卫生应保持不污染、腐烂,无恶臭气味,后甲板长期贮存的贮存器应有严密、坚固的盖子。

第五条 按要求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分区域按规则要求排放。对一些需岸上处理的垃圾,如塑料及混

有塑料的其它垃圾、油污垃圾、带有病毒的食品废弃物、重金属或其它有毒残余灰渣禁止入海,应将其贮存在长期贮存点并密封,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处理。

第六条 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受处理的垃圾,作业中双方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入海,作业完毕后,具体实施负责人须向垃圾接收方索取具体说明所接受垃圾各类数量的收据(证明),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二年。

第七条 船舶焚烧垃圾时,必须专人按操作程序进行垃圾焚烧处理。在港口用焚烧炉焚烧垃圾时需得到当地海事部门许可。

第八条 船舶垃圾已排放,或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焚烧,意外或特殊情况排放都须按“记录簿”的要求,由具体实施责任人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记入“记录簿”,并由船长审核签字,“记录簿”用完后从最后一页日期算起需在船上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垃圾管理,提高船员的防污技能,船长每季度须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计划”,新船员应在上岗前进行“计划”教育,船舶每到一新港口应及时了解并执行新港口对垃圾管理的特殊规定。管好船舶垃圾,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内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发生矛盾时,以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为准。

1.10 施工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 为使参加施工的人员能了解基本流程、提前预

见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事故隐患,及时做好安全预防、预控工作,保证作业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每条船舶参与施工作业前都应严格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要清楚地说明船舶水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如作业区域水文环境、气象环境、港区要求、施工概况、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三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应在船舶进场后、正式参与施工前进行,使作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及早进行预控,确保万无一失。船舶管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交底材料进行总结归档。

第四条 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对不符合作业要求和安全要求的要及时制止,立即进行整改,对船舶作业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

1.11 船舶事故/险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查找出船舶事故、险情产生的原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达到减少或杜绝类似事故、险情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报告、参与事故、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活动的相关部门及船舶。

第三条 当船舶发生碰撞(结构损坏、进水等);船舶擦底、搁浅或触礁;火灾和爆炸;恶劣天气损害;关键机器和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环境污染;暴力事件;船员伤亡;机舱不明原因漏水等情况;应由事故船船长立即上报船舶所属单位或用船单位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条 船舶在国内海域发生事故、险情情况,必须立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海事部门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事部门提交。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海事部门提交。

第五条 对船舶发生事故不按时报告、谎报或瞒报的船舶,一经发现查明,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为严格执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船舶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情况备案,以便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部分 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安全作业规则

2.1 不良气候航行(作业)规则

第一条 船舶在遇雾、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以下简称雾)下航行(作业)时,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雾季来临之前,船长应组织、督促有关船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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