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供申请人书面申请调解时使用。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使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乡镇(街道)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使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送达
被申请人。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页。
(四)申请人签名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调解文书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立案审批表
劳(人)调案字〔 〕第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情 摘 要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办人 意 见 审 批 意 见 备 注 《立案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申请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立案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案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编“×劳调案字? ?第 号”;乡镇、街道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编“×劳人调案字? ?第 号”(下同)。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三)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调解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调解请求事项及金额。
(四)承办人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等等。经审核,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审批意见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如同意立案,应同时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处理此案。
(六)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应自申请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日期应以《调解申请登记表》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
(七)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