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调解人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知情人员或单位进行调查作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念给被调查人听),如发现有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
补记,经校阅无误,应当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的每一页下方签名,最后一页除签名外还要注明日期、时间。
(二)调查笔录本页不够用时,可接用专用笔录纸记录。
调解文书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地点:
案号: 劳(人)调案字? ?第 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调解员: 书记员: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情况:
《调解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的笔录。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可以使用本笔录记录调解的过程及调查核实的事实等。
(二)本笔录中“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调解文书的同一个编号。
(三)调解笔录应如实记录调解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加人的活动。
(四)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和其他调解参加人阅后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字或盖章。如他们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应进行补正。
(五)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调解文书十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讨论案件笔录
案号:
案由: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出席委员姓名: 缺席委员姓名: 记录人:
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情、调解委员会讨论记录与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