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二)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一般代理指代为参加
调解,代签调解文书。特别代理指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调解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仲裁和诉讼等。如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
(四)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提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调解文书八: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身份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填写,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调解文书九: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地(住)址: 调查情况: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