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T特许权项目 特许经营权合同
转让日前签订的符合商业条件的有关商业合同,以避免给温州市政府造成额外的损失。
6.5
资产转让总价款
项目公司受让的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总价款为贰亿叁千万
(230,000,000)元人民币。 6.6
总价款的支付
在本合同生效后十四(14)天内,项目公司应向温州市政府支付首款为上
述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即陆仟玖佰万[69,000,000]元人民币;按照第6.7条的规定,转让的资产经过整体性能测试后可以满足正常运营后的次日(“转让日”),项目公司应向温州市政府支付上述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即壹亿壹仟伍佰万[115,000,000]元人民币;按照第6.8条的规定,项目公司合法获得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资产产权的次日 (“文件交割日”),项目公司应向温州市政府支付尾款为上述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即肆仟陆佰万[46,000,000]元人民币。
项目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温州市政府指定的帐户。
6.7
整体性能测试和满足正常运营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三十(30)天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日期内,温州市政府应
完成对污水处理厂的整体性能测试。温州市政府应事先通知项目公司派代表参加。测试的程序、方法和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规程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项目公司应在测试结束后就性能测试出具书面意见,测试的结果证明污水处理厂可以连续、正常、稳定地运行应被视为转让的资产满足正常运营。
整体性能测试可分两组分别测试以模拟污水处理量达到20万吨/日,除
本合同明示规定外不包括任何设备或系统的个别测试。整体性能测试内容如下: 6.7.1 机电试运行
机电试运行应符合以下原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5。
(1)应以设计处理能力或自动模式下可得到的最大的进水量运行污水处
理设施,以证明所有机电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
(2)不能出现大的故障或跳闸,如有则应从头再次开始运行。 (3)全部机电试运行时间共四(4)天。
6.7.2 工艺性能测试
工艺性能测试应符合以下原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5。 (1)工艺性能测试为期连续七(7)天。
(2)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将按设计处理能力或按自动模式下最大可得到
的进水量运行设施,证明运行过程的性能及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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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切的测试条件将做正式记录,包括真实的水力与污染负荷、水温、
PH等。
(4)若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的任何时候,污水处理设施未能达到工艺性能
测试的要求,则除非项目公司同意,对设施的工艺性能测试将重新开始。 6.8
权证办理
手续,使得项目公司合法获得污水处理厂的房屋所有权、设备等资产产权证书。温州市政府应负责完成所有向项目公司转让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所需的登记手续和第三方同意(如需要),并于文件交割日向项目公司提供所有有关批准、确认文件和登记证书以及资产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表明此等权利转让的房地产权证、机器设备的转让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有关合同以及项目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6.8.2 除前款规定外,温州市政府应在转让资产的同时,向项目公司转让与资
产或资产运营相关的,并为中国法律所要求的所有执照、许可证、批准和其他许可文件。温州市政府亦应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其合理认为需要的相关执照、许可证、批准和其他许可文件。
6.8.3 温州市政府和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完成资产转让登
记所发生的费用和税收。
6.9
风险转移
温州市政府应承担转让日前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项目公司的行为或疏忽而违反了其本合同下的义务所致。 6.10 隐蔽性缺陷责任
在转让日后的九十(90)天(“过渡期”)内,如项目公司要求,温州市政
府应协助项目公司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连续和稳定运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温州市政府应自费修理或更换在过渡期内发现的由于
隐蔽性缺陷导致的设备或设施的损坏,除此之外,温州市政府还应
(1) 对因此造成的污水处理未达标排放,免除项目公司承担的相应责任,具体在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
(2) 如果造成项目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超过三十(30)天,按照第3.5条的规定相应延长特许期限。 6.11 合同的取消和转移
在转让日,温州市政府应自费取消其签订的有关商业合同,除非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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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项目公司和温州市政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九十(90)天内办理资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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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同意承接该商业合同。
如果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在转让日仍处于质量保证期,温州市政府应
继续履行原合同或应项目公司要求将合同权利转移至项目公司并协助其获得后续售后服务或质量保证。 6.12 连续生产
项目公司应提前完成生产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及制定生产、技术、财务管
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转让日及以后,保持污水处理厂的连续生产。
在转让日,温州市政府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和运营记录等以
及项目公司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配合项目公司办理必要的手续,确保污水处理厂能够连续生产。 6.13 污染评估
在转让日之前,温州市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使得项目公司能够提前
对污水处理厂的厂区内污染情况做出评估。如果该污染超过了中国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温州市政府负责及时治理并自费消除该污染,项目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如何,项目公司开展的污染评估活动不应对整体性能测试和连续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6.14 确认函
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对污水处理厂的厂区污染情况做出评估,项目公司均
应向温州市政府提交污水处理厂的厂区内污染情况及其治理情况的确认函,以表明项目公司对该厂区环境情况满意。在转让日之后的特许期内该厂区的环境治理由项目公司自费负责。
确认函中应明确厂区污染本底值,如未检测的指标可以原设计指标作为
本底值。 6.15 违约事件
6.15.1 如果温州市政府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六十(60)天内仍未能完成整体性能测
试,且非因项目公司过错,则构成温州市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选择:(1)立即终止本合同;或(2)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新的日期完成整体性能测试。
6.15.2 非因温州市政府过错,项目公司任何一次支付资产转让总价款逾期超过
十(10)个工作日时,则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温州市政府有权选择:(1)立即终止本合同;或(2)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新的日期支付价款。
6.15.3 无论上述何种违约事件发生,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已产生的项目前期费
用及因终止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开支。
6.16 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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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迟于第6.6款规定的日期支付的相应资产转让款项,项目公司应
额外支付罚息,该罚息为该期应付金额与惩罚性利率与迟付天数的乘积。本合同规定上述惩罚性利率按日计算为万分之四,罚息应与该期应付金额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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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污泥干化设施的建设
7.1
建设内容
项目公司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的工程建设: 在位于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内东北角、与已建成的污泥浓缩池及泵房、
脱水机房和泥棚相连结的1.068公顷空地上建设用于干化处理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湿污泥的设备、机器、厂房、锅炉、自动化控制及辅助设备。
该污泥干化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为120吨湿污泥/d(含水率≤80%),处理
后的污泥含固率应不小于90%。 7.2
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负责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的所有建设工程,并承
担所有费用和风险。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项目公司的责任包括:
(1)按照第7.5.7款规定的建设进度组织安排施工并在相应的进度日期前完成建设阶段任务;
(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可能产生的不便,并应达到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的规定,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5)负责为外籍人员获得所有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以及招募当地员工,并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7.3
温州市政府的主要责任 温州市政府应负责:
(1)按照第5.2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场地;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项目公司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温州市政府得到的对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项目公司获得第7.2(4)款所述的批准。 7.4
设计
7.4.1 设计要求
项目公司应按下列条件准备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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