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BOT特许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范本(6)

2019-03-29 10:47

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T特许权项目 特许经营权合同

(1) 本合同附件11中明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原则(该设计原则在实质方面应与以下(2)项所述适用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2) 本合同附件11中所列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中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

7.4.2 项目公司关于设计标准的报告

项目公司已对本合同附件11规定的设计原则以及所有适用和列明的技术

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一份书面报告,以便告知温州市政府其中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或者要求对上述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做出澄清或进一步的指示。因项目公司报告中的错误和遗漏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7.4.3 项目公司改变设计原则的权利

在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开始日之前的任何时候,项目公司可以对设

计原则进行改动或澄清。如果这些改动和澄清将

(1)符合温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划和要求;

(2)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技术规范中适用于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

的技术规范;

(3)能够加快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的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或提

高工艺技术或建设质量,

温州市政府应在相应的进度日期之前通知项目公司,说明是否接受所提

出的改动,并对项目公司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澄清的要求做出答复。 7.4.4 设计文件的提交

在相应的进度日期之前,项目公司应将可行性研究设计或详细施工设计

的文件提交给温州市政府,以便使其按照附件11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温州市政府应立即审核项目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果温州市政府认为设计文件不合要求,应立即通知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应立即做出必要的澄清或纠正。为做出上述澄清而导致的拖延或支出,项目公司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如果温州市政府在附件11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则被视为温州市政府对该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无异议。在没有事先得到温州市政府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对设计文件和本项目的规范做出任何原则性改动。 7.4.5 项目公司的责任

项目公司应对与污泥干化设施建设有关的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

责任。温州市政府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任何修改或改进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进一步说,项目公司应:

(1)承认温州市政府所做的任何工程审核仅供温州市政府自身参考,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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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不因进行审核而对项目公司承担的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或其中各部分的工程或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2)不可因温州市政府对本项目进行过审核而向第三方陈述温州市政府将对项目公司承担的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或各部分的工程和建设质量负责;

(3)应按照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对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及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7.4.6 温州市政府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温州市政府应对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错误负责: (1)项目公司将错误书面通知温州市政府,并且在该等通知中告知温州市政府,如果不对该错误进行纠正,项目公司对继续按照原设计规格和技术规范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延误将不予负责;及

(2)温州市政府在收到技术规范错误通知后,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按照原设计规格和技术规范行事。

温州市政府将对源于该等错误的延误、费用和其它损害负责,只要其在

项目公司收到温州市政府的第7.4.6(1)款所述的书面指示后发生。如果温州市政府在收到第7.4.6(2)款中规定的通知后的十四(14)天内未予以答复,项目公司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迅速纠正该等错误。 7.4.7 赔偿

项目公司应负责并对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项目公司使用的或

纳入项目设施工程设计中的、以其他形式受保护的设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或损害对温州市政府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影响。 7.5

建设施工组织

7.5.1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承包招标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标选择

对污水处理和/或污泥干化工程的建设有丰富经验的合格的承包商作为项目工程的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所选择的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或供应合同进行分包或转包,除非事先得到温州市政府的批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应报温州市政府备案。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料的承包并不能减轻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项目公司应督促承包商和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7.5.2 施工人员和设备材料的提供

项目公司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

定证书的人员从事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开工之前,项目公司应向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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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政府提交项目公司和项目承包商的所有监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概要,以便得到温州市政府的批准。

项目公司应自费提供或使他人提供完成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的所

有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无论其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 7.5.3 施工组织计划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的现场施工组织计

划。该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关键路线图、人员组织、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的配备等。项目公司应将施工组织计划报温州市政府备案。温州市政府有权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对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5.4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项目公司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及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

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没有上述规定的工程,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并且质量一流的材料和设备。

在建设工程开始以前,项目公司应制定由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工程

监理公司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项目公司应向温州市政府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温州市政府有权检查项目公司及任何建设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本款规定的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协助进行此类检查。 7.5.5 图纸及技术细节

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完工日后三十(30)天内,项目公司应向温

州市政府提供三(3)份建设工程的完工资料及设计,以及温州市府要求的三(3)份有关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器和设备总图的最终平面布置图; (2) 机电工程的总图详细图纸及技术规格; (3) 土建工程的总图及详细设计图纸;

(4) 建筑承包商和/或设备供应商建议的调试程序。 7.5.6 建设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应在建设过程中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项目工

程设计的概预算报请温州市政府审核批准,经温州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公司才可进行工程竣工决算,避免出现误报、虚报投资总额及固定资产形成数额,以保证温州市政府利益不受损害。 7.5.7 建设进度计划及进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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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应按照以下的污泥干化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总期限不超过两年。

进度日期

项目公司按照附件11的规定向温州市政府提交工可 项目公司按照附件11的规定向温州市政府提交初步设计 项目公司按照附件11的规定向温州市政府提交施工详细设计文件 设备招标 施工招标

生效日后60天 工可批复后40天 初设审查通过后90天 初步设计后60天 施工图审查设计通过后60天

开工建设

污泥干化设施试运营日 污泥干化设施投入商业运行

施工招标后立即开始 生效日后21个月 生效日后24个月

7.5.8 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向温州市政府提交月度污泥干化设施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

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温州市政府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进度报告不包括第7.5.4款要求项目公司向温州市政府提供的质量控制计划。 7.5.9 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在任何时候,如果项目公司合理预计建设工程不能达到第7.5.7款项目

建设进度计划所要求的进度日期,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温州市政府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 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2)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及

(4) 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项目公司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项目

公司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温州市政府可要求项目公司采取温州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要求。本款中的任何情况将不影响温州市政府的权利。 7.5.10 设计改动

在建设中的任何时间,项目公司有权对已获批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

条件是所有上述改动应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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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未经温州市政府书面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作原则性改动。 7.6

监督

7.6.1 常规检查

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接受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检验和检查,检验检查费用按政府现行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7.6.2 不定期检查

除此之外,温州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不

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这种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温州市政府自行承担。 7.6.3 拆除和重建

温州市政府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并重建合乎标准的

工程,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改进安全保护措施。项目公司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温州市政府发现这些问题的检查检验费用,并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7.6.4 协助

温州市政府可事先通知项目公司将进行检验,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

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本项目场地的便利条件(包括温州市政府代表的临时办公设施),以及协助温州市政府并按温州市政府的合理要求提供设备,以利于温州市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验。但任何这种监督和检验不得妨碍建设工程的进展。 7.6.5 不免除

温州市政府未监督和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本合同下

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 7.7

单项工程验收

7.7.1 单项工程验收的程序

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以确认本

项目建设工程符合本项目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法律和法规。 7.7.2 参加单项工程验收

温州市政府有权责成其代表和专家在建设工程现场参加任何单项工程验

收。如果温州市政府在收到项目公司按第7.7.3款规定已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以书面形式谢绝参加单项工程验收或对通知不作答复,单项工程验收可在无温州市政府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在已通知的时间内进行。 7.7.3 单项工程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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