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T特许权项目 特许经营权合同
如果发生任何非计划临时停运或临时降低处理能力,且项目公司未通知
温州市政府和市政管理处,市政管理处有权从当月应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减相应非计划临时停运或临时降低处理能力对应的污水处理费加上预定违约金。具体在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 8.6
污水的计量
8.6.1项目公司应在污水计量点设置符合国家污水处理行业标准的污水计量装置,并应与市政管理处协商确定该计量装置的校准、记录和密封的方法、程序,以满足污水处理合同在试运营开始日之后对污水计量的需要。
8.6.2 市政管理处与项目公司应按月共同进行污水的计量抄表记录,具体在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 8.7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及职责
(1) 转让日之前,协议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项目公司代表和三(3)名温州市
政府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订其会议制度、保存会议纪要。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分别由温州市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成员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批准。
(2)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污水处理厂资产的转让、测试、运营及维护中所涉
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这些事项应包括:
(a) 协调双方在本项目的接口设施、计量设备、资产转让、测试及运营方面
各自的程序和过程;
(b) 讨论任何不可抗力发生时应采取的步骤,或因接口设施、污水收集管网
或污水提升泵站等设施及项目公司的任何原因而临时停运其污水处理厂或临时降低污水处理能力; (c) 协调计划检修停运;
(d) 双方及其各自的承包商影响污水处理厂和/或污泥干化设施安全的事项; (e) 澄清温州市政府为恢复局部或大面积污水管网停运而制订的应急计划; (f) 组织临时专家组解决特许经营权合同和污水处理合同以及污水处理费专
用账户协议项下的争议;
(g) 审议和修改安全生产计划并报温州市政府批准; (h) 双方同意共同协调的其他事项。
(3) 双方应要求其在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以诚信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所
涉及的事务。双方应考虑并尽其合理的努力在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中支持该委员会的决定。符合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的行动应被认为是符合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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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应尽力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所出现的争议。
(5) 除温州市政府代表的工资外,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
担。
(6)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不应解除任何一方在特许经营权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 8.8
安全和技术要求
在转让日起,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应讨论并约定为从事本项目运营所需
的安全及技术要求,贯彻这些安全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进出水参数标准和温州市政府的环保要求,此外亦应符合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项目公司应按照其同意的安全及技术要求运营本项目并将有关文件提交温州市政府备案。 8.9
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维护
出于向项目公司供应城市污水提供可靠系统的需要,温州市政府应促使
市政管理处按其内部运营程序、标准及要求以安全谨慎的方式运营和维护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及其有关设施。 8.10 停止或减少供应污水
当温州市政府或市政管理处由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提升泵站的任何一
部分或与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直接相联的主干管网任何部分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拆卸、勘测、检查或调试,需要停止或减少向项目公司供应污水时,温州市政府或市政管理处应提前通知项目公司。 8.11 检验与维护手册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项目进出水质等有关参数标准分别准备一份污水处理
厂和/或污泥干化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的安排程序。项目公司应允许温州市政府获得和检查该检验维护手册。 8.12 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8.12.1 设备设施的年度维修
(1)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期内的每一年按照第8.4条规定的计划检修对设
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温州市政府每年有权对污水处理厂和/或污泥干化设施的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并可按照评估结果提出计划检修的建议。该检查和评估应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2) 除上述计划检修外,项目公司还应按照第8.11条规定制定日常维护
计划,并随时接受温州市政府的监督检查。
(3)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条和污水处理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污水计量装
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校核,以确保上述装置计量准确、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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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 不履行维护义务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前款安排对污水处理厂和/或污泥干化设施进行
维护,温州市政府可给予项目公司违约通知。如果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没有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温州市政府可以自行维护,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允许温州市政府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污水处理厂。为支付上述维护费用,温州市政府有权通过市政管理处从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该代替支付的维修维护费用。 8.13 公共安全
如果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有任何违背安全之处,温州市政府可
以限制项目公司人员进入设施场地和/或限制项目运营,直至温州市政府认为本项目的安全状况令其满意。温州市政府应指示项目公司在其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使本项目达到安全要求。项目公司不得就上述温州市政府制定的限制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14 温州市政府进入项目公司
温州市政府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公司,以监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
护。
8.15 运营维护承包商
为履行第7条项下的义务,项目公司有权在事先取得温州市政府书面同
意后选择一家拥有资质和专长的、合格的承包商作为运营维护承包商,以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公司拥有的污水处理厂和/或污泥干化设施。温州市政府有权在项目公司签订运营维护合同之前审查该合同。项目公司指定运营维护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其在特许经营权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16 水质的监测和检查
(1) 项目公司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行业标准的进水和出水自动取样装置,并确保其取样结果准确、稳定。温州市政府和市政管理处有权对项目公司设施运营的污水处理效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和检验,项目公司应保证市政管理处委托的有专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能够从自动取样装置获得合乎行业规定的水样。如果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污水处理排放超标,则市政管理处可以按照本合同和污水处理合同的规定扣减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并进行违约处罚。项目公司应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按照国家或地方环保法规引起的罚款。
(2) 如果由于非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排放超标,包括进水超标或进水量超过8.2.1(2)款规定的最大设计能力造成超越,项目公司不应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按照国家或地方环保法规引起的罚款。
(3) 鉴于温州市只有唯一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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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项目安排其为对项目公司水质监测的专业机构,项目公司应予以同意。
(4)项目公司将来应按照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要求,自费安装污水进
水的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和设施。 8.17 污泥资源化
项目公司对污泥资源化处置,应预先上报温州市政府批准,并应注重安
全防止二次污染,所获取的收益应部分用于降低本项目污水处理价。 8.18 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
项目公司处理城市污水的数量应按污水处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和记
录。温州市政府和市政管理处保证每年向项目公司供应的日平均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按照下表规定。
特许期 日平均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 第1年 15万m/d 3第2年 18万m/d 3第3年及以后 20万m/d 3
8.19 污水进水超标
(1)当市政管理处提供给项目公司设施的城市污水参数超过第8.3条规定的标准时,项目公司仍应尽量处理污水,且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去除率要求,但项目公司不应承担排放水超标的违约责任。
(2)当上述城市污水参数超标情况长期存在时,如考虑进行技术或工艺改造,则应得到温州市政府的批准,并适用于第11.3款规定的法律变更情况。 8.20 通知
8.20.1异常事件的通知
当计划检修以外的任何事件出现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项目公司不能按技术规范及运营参数运营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温州市政府和市政管理处。由于任何事件(包括第8.8条所描述的事件)的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管理处不能向项目公司供应污水时,市政管理处应立即通知项目公司和温州市政府。 8.20.2超越的通知和处理
在特许期,除非因污水进水量超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或在计划停运期间、或在经市政管理处批准的非计划临时停运和临时降低处理能力期间或不可抗力外,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污水进水超越排放。
如果合理预计污水处理厂将要进行污水超越排放,项目公司应在尽早的时间内通知市政管理处和温州市政府污水超越预计发生的时间、原因和超越的数量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如果温州市政府发现项目公司:
(1)未履行本款的通知义务进行污水超越排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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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管项目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有明显的证据可以证明项目公司本可采取措施避免污水超越发生,但项目公司未采取措施而进行污水超越排放。
则温州市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不当排放未处理污水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市政管理处有权向项目公司收取预定违约金,具体在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 8.21 污水处理基准价
本项目污水处理基准价为(1)对于第一个运营年,为0.71元/m3;和(2)
对于污泥干化设施投入运营的运营年,为0.715元/m3。项目公司在试运营开始日的第一个年度中应按上述(1)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8.22 污水处理可变成本基准值
本项目污水处理可变成本基准值为(1)对于第一个运营年,为0.16元/
m3;和(2)对于污泥干化设施投入运营的运营年,为0.20元/m3。项目公司在试运营开始日的第一个年度中应按上述(1)确定的可变成本基准值执行。 8.23 污水处理价调整原则
在特许期内,温州市政府将允许项目公司按下列原则合理调整届时适用
的污水处理价和可变成本:
(1) 在例外的情况下,如发生不能保险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温州市政府认可的其
他事项,如法律变更等,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原有经济地位,本项目污水处理价可经温州市政府同意进行特别调整。
(2) 届时适用的污水处理价应在前二年实际污水处理价的基础上(首次调整除
外)根据主要运营成本在一定时间内受各种相关客观因素影响发生的变化而调整,调价公式见附件10。
特许期第三年首次调整污水处理价时,应以第8.21(2)款规定的价格作为首次调整前的污水处理基准价。
(3) 项目公司应负责准确地运用附件10规定的调价公式并应向市政管理处和温
州市财政局提供适当的证据和详细的计算方法以便得到核准。市政管理处和温州市财政局应审核其污水处理价调整的要求是否与调价公式和计算方法一致,并应在三十 (30)天内与项目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具体调价水平。 (4) 项目公司应每二年按调价公式测算一次。在过去已发生的调价因素变化而
未调整的情况应在本次调整价格中适当考虑予以弥补。 (5) 可变成本的调整原则参照本款(2)规定相应执行。 8.24 或取或付义务及其例外情况 8.24.1 正式商业运营日
转让日之后的过渡期结束的次日即为本项目的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日。
8.24.2 或取或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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