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50%以上)
(3)肺栓塞、肺梗死 (4)一侧肺不张 (5)急性肺水肿 4.循环系统
(1)心包填塞、纵隔摆动 (2)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3)心脏破裂
(4)纵膈血管破裂及出血 5.消化系统 (1)食道异物
(2)急性消化道穿孔、急性肠梗阻、肠套叠 (3)急性胆囊炎考虑胆囊化脓并急性穿孔 (4)急性胆道梗阻
(5)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6)肝脾胰肾等腹腔脏器挫裂伤、出血 6.颌面五官急症 (1)眼眶或眼球内异物 (2)眼球破裂、眼眶骨折 (3)颌面部、颅底骨折 7.妇产科
(1)怀疑宫外孕破裂并腹腔内出血
(2)晚期妊娠出现羊水过少并胎儿心率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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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理科“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
1.病理检查结果是临床医师未能估计到的恶性病变 2.恶性肿瘤出现切缘阳性
3.常规切片诊断与冰冻切片诊断不一致
4.快速病理特殊情况(如标本过大、取材过多或多个冰冻标本同时送检等),报告时间超过30分钟时
5.对送检的冰冻标本有疑问或冰冻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符时
(五)内镜检查
1.食管或胃底重度静脉曲张和/或明显出血点和/或红色征阳性/或活动性出血
2.消化性溃疡引起穿孔,胃血管畸形及消化性溃疡引起出血,表现为喷血、活动性渗血、血管显露、附着血凝块等
3.上消化道异物(引起穿孔、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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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的相关要求书写病历。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详见我院印制的小手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一)总则
1.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4.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6.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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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历的建立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3. 住院运行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 (1)体温单
(2)医嘱单(长期、临时) (3)入院记录 (4)病程记录
(5)医生填写的特殊评估表类(如:住院患者营养风险评估量表等)
(6)疑难病历讨论记录 (7)医患沟通记录 (8)拒收红包协议书 (9)术前讨论记录
(10)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审批书、授权委托书、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耗材使用审批表、耗材同意协议书、麻醉同意书、镇痛泵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与评估记录、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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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交接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外接器械植入物清点单、麻醉记录、麻醉恢复记录、麻醉后随访记录、术后镇痛观察记录
(11)手术记录
(12)护理记录(安全告知书、患者自理能力评估表、跌倒表、压疮表、护理计划单、各种护理记录单、血糖监测记录单等)
(13)出院记录 (14)死亡记录
(1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6)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疗效评价表、输血护理记录单
(17)各种知情同意告知书(特殊诊疗同意书、拒绝或放弃治疗告知书、自动离院转院告知书、自备药品协议书等,按时间顺序排列)
(18)各类审批申请单等 (19)物理治疗单 (20)会诊单
(21)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 (22)病危(重)通知书 (23)病理资料
(24)辅助检查报告单(按时间顺序粘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非本院的辅助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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