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募集股权的第三种方式是建立“船舶基金”。船舶基金是专门为允许股权投资者投资商船的特定目的而设计的投资工具。作为一项纯投资工具,船舶基金面临两个问题。首先,股权必须在买船之前筹集,组织者面临根据通知找到高质量船舶的艰巨任务。第二,船舶基金的管理与营运组成是模糊的。它们不是航运公司,不想做船东,但它们要在很长一段期间内经营和管理船舶。在这方面,船舶基金显然会遇到许多无法预计的问题。因此,事实上证明成功的船舶基金并不多。
4.公开发行股票
近年来,在国际船舶融资中,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方式越来越显现优势。许多航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在本国的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东方海外(NOL),马士基等国外著名航运公司,我国国内的公司如中集集团、中海发展、天津海运、宁波海运等都已在国内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如果作出了买船或者造船的投资决策后,在符合国内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在股市增发新股来筹措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公司无债务负担,无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这对航运公司的吸引力是很大的,并且能够有效减低资金成本,提高船舶在市场上的运价竞争力。其缺点在于有时发行新股的条件较难满足。各国国内法为监管股票市场,对发行新股有一定的条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必须是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前一次发行股份已经募足;间隔一年以上;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以上条件较难满足。
债权融资,是公司向其债权人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债权融资获取的资金形成公司的债务,代表着对公司的债权。在过去30年中债权融资已成为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其中包括四种类型的债务结构,即公开发行商业债券、商业银行贷款、船厂信用、私下举债、融资租赁。 5.公开发行债券
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商业债券主要具有如下优点:第一,融资成本低;第二,可以直接接触到范围广泛的投资者;第三,融资时间短,一般在20天内就能募集到资金;第四,在一些国家,采用欧洲债券方式融资,可以获得不用支付利息预提税的优惠。但该种融资方式对一些中小型船东来说,一般不具有发行商业债券的实力。
6.商业银行贷款
目前向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当今最常见的船舶融资方式。无论是新船建造还是二手船买卖通常都离不开银行信贷的支持。船舶建造方或船舶买方都有可能为筹集船舶建造资金和船舶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银行除考察贷款申请人的公司管理和财务状况外,还把注意力转向所要融资的特定财产上,如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旧船技术报告等。目前银行主要从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两方面评
6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估贷款的安全性。 7.船厂信用
船厂信用是新造船项目特有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指船厂为承揽订单在付款方式上对船舶订造方作出的让步,通常船厂同意船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船舶价款,并且在交船后延期支付船舶价款。船厂信用的融资方式对船厂的风险很大,船厂通常要求将船舶作为抵押担保船东的还款义务,或进一步提供其他信用担保,如银行保函或母公司担保书等。在实务中,目前我国船厂的船台计划都排得很满,在此种市场行情下,船厂一般都要求船东在交船时结清所有船价,否则船厂有权不交付船舶,向船东提供船厂信用的比较少见。 8.私下举债
除了公开发行商业债券和向银行贷款外,船东还会向民间资本举债 ,此种融资的方式在我国的浙江省和福建省出现的比较多。 船东通过聚集大量的民间零散的资金,最后构成总量上能满足船舶项目。此种融资模式对于船东来说优势在于比较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凑集到资金,但此种模式也有自身的劣势:首先,民间资本的利息较高;其次,来源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合同保证还款期限,债权人可能随时要求偿债,从而不能保证船东整个项目期间都有稳定的资金保障;最后民间资本在金额总量上可能达不到船舶融资的需求,特别在新建的吨位较大的散杂货船、油轮、液化石油气船项目上这方面的缺陷就表现得比较明显。 9.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船舶和船舶买主,或者选定造船厂和船舶的建造技术标准等,有出租人( 租赁公司)分别与承租人和船舶卖方或者造船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灭失风险。一般禁止中途解约,租金构成主要考虑到租赁物件购买价款的分期摊提,承租人一般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
7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第2章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2.1 船舶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船舶融资的标的很显然应该是船舶,船舶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在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窄一些。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很显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与融资租赁实务中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在我国从事专门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的船舶不仅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的船舶和沿海航行的船舶,在长江内河中航行的船舶同样可以作为船舶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从事内河支线运输的小型集装箱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新建船舶融资项目中的标的物是在建中的船舶,这和海商法中的船舶无论是从形态上还是法律性质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与一般财产融资租赁或普通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期间内,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是一直处于一种由材料、设备到船舶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建造中的船舶似乎与我国《海商法》所定义的船舶的概念不同。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很难找到建造中船舶的明确定义,涉及建造中船舶较多的是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规定。我国《海商法》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但并没有就“建造中船舶”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也未明确建造中船舶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似乎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5,船舶建造是一个过程,能够纳入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和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变化或增加,因此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必须充分体现这一特点。
实际上要想对融资租赁中的船舶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体可以在实务中可能成为融资租赁物件的船舶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
2.2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类型
1) 直接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就是租赁公司购买船东选定的船舶,然后将其光租给船东使用,船东在租赁期内按期偿还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
5
李海 《船舶物权研究》 2002年版 法律出版社 第73页
8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定,以一个名义上的价款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或第三方。
2) 售后回租赁。售后回租赁就是租赁公司购买船东自有的船舶,同时将船舶返租给船东供其继续经营使用,船东在租赁期内按期偿还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以一个名义上的价款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船东对船舶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变为货币资金,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3) 转租赁。即租赁公司先以承租人身份,从其他租赁机构租入船舶,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船舶转租给承租人。由于这种租赁形式要经过两道以上租赁环节,每道环节都要缴付租金,所以作为最底层的承租人一般要支付高于直接购买的租金。转租赁在船舶融资中不是很常见。不是迫切需要某种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设备时,承租人一般不用这种租赁形式。6
4) 杠杆租赁。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自有的资金负责船舶总价值的20 %~40 %,然后以该船作为贷款抵押,以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贷款的额外保证,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购买新船的80 %~60 %的贷款,再把新船租给用户使用,用户向贷款方支付租金,以替出租人偿还贷款。
5) 结构式参与租赁。其结构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但还租方式较灵活:租赁期内,项目现金流量首先将按一定比例在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分配,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租赁公司在此后一定时间内按起租时船价构成比例提取资金回报,期末时租赁物件所有权由租赁公司转移给承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按以优惠资金成本折算的租金偿还租赁公司;租期届满时,双方以约定的比例分享船舶的余值。此种方式下,船东可以在租期内享受较为优惠的资金成本,同时可以在期满时与租赁公司共担船舶风险。
2.3 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几种船舶租赁的区别 2.3.1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区别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就是贷款合同7。作者认为这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贷款合同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航运企业所缺的资金,但这种观点忽视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根本区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非借钱还钱,也不是借物还物,而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贷款合同只是涉及一定金额的借贷及所有权的转移,即使可能贷款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用船舶作为贷款的担保,但这二者还是有很大
67
张贵友 《融资租赁的类型、流程及应注意问题》
俞宏雷、王立新 《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中外法学 1996(2)
9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的不同。如融资租赁中物件的使用关系,承租人是实际使用该船舶,而贷款合同中贷款银行更看重的是船舶的交换价值及变现能力。此外还有租金与利息计算方法也是不同等的。
2.3.2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合同的区别
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我国《海商法》第154条规定可通过光船租赁合同的租购条款来融资购船:定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用后,船舶所有权即归承租人。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在船舶光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出的船舶租购交易,确实有着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同的融资功能,这使二者更易混淆。有学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一种租船合同8。笔者认为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出租人的资质不同,各国法律对光船租赁条款采用合同自由主义,而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多数国家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亦是这样。考虑到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性,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9,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船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不存在合同主体的法定性问题,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则合同无效;其次,合同关系方不同,在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最后,法律关系不同,在光船租购合同中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得法律关系,而融资租赁合同种则包含着资金融通、船舶买卖、船舶租构三个民事法律关系10。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购合同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的地方,将二者区分开来的除了上面提及的三个方面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在涉及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上二者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船舶租购交易具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性质,承租人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支付船舶全部价款之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乃物权而非债权。在船舶租购交易的过程中,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船舶所有权也随着租金的支付一点点从出租人手中向承租人转移,因此有观点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具有所有权人的地位,“在此替换过程中,让与人与买受人各握取一部分所有权。买
89
参见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203~204
我国目前租赁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10
郑田卫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5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