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7)

2019-03-29 15:50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

4.2船舶融资租赁担保中的担保类型

担保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优先权、留置担保、法定抵押等具体形式。约定担保为法定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之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优先权等。在物的担保制度下,债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担保人供作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通过直接支配供作担保的特定财产,并有权从变价担保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目前在船舶融资租赁担保中经常使用的担保方式有定金、保证金、抵押、权利

质押、保证等等。 (一) 定金

定金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使用的不是很多,一般在项目洽谈期间出租人会和承租人签订一个委托协议,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按照双方前期达成的项目结构建议书的内容办理相关项目审批工作。由于船舶融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出租人在做项目调查评估时就需要投入不小的人力和财力,此时一般出租人会与承租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作为评估期间的担保,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项目没有进行下去,该定金作为评估期间出租人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缘故致使项目终止,出租人双倍返还定金,作为承租人评估期间放弃与其它金融机构接触的权利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的补偿。 (二) 保证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按照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承租人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履行义务的担保。一般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规定:承租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协议及其附表、附件项下义务的保证。在租期届满并且承租人按照本协议及其附表、附件的规定完全履行其义务后,出租人应将保证金还给承租人。承租人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出租人无需通知,可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承租人违约金额的款项,并且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通知补足保证金,以使该保证金始终保持本条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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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合同中该保证金从性质上来看是属于动产质押的性质。承租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质押给出租人,可以提高承租人切实履行合同的意愿,此外当租赁物件发生优先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时候,出租人可以通过扣除保证金降低自身的风险,可以说保证金是非常简单而实用的防范风险的方法,当然,由于支付了保证金会增加承租人的融资成本,这点可以由承租双方通过调整租赁利息等手段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三) 抵押

船舶抵押是船舶融资中很常见的担保方式。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借贷给航运公司用于新船建造或者二手船买卖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在船舶上设定抵押,用以担保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当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或出现其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用以清偿债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出租人,所以这里的船舶抵押指的是以承租人所有的其它船舶或第三方所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下应履行的义务。特别在出租人融资比例较高,航运市场走低的环境下,除了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担保承租人履约外,用租赁物件以外的船舶作抵押的确可以提高整个项目的安全系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时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费时费力,手续复杂,此外还免不了要承担船舶价值受航运市场影响而贬值的风险,加上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也增加了担保实现方面不可预见的风险。作为出租人接受船舶抵押担保的时候,不能单纯的以为有了抵押项目就一定得到了保证,出租人应注意抵押物的国籍,注意了解不同国家对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如何实现的不同规定。 (四) 权利质押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最常见的权利质押包括运费或租金收入权的质押和保险收益权利的质押。与船舶抵押贷款不同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船舶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更看重的是其经营能力,特别是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本身的盈利能力,一般来说把船舶本身所能带来的效益作为整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即船舶本身的运费或租金收入可以涵盖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范围。所以当承租人将船舶期租出去或者与其下游客户签订了COA运输合同,出租人一般都会要求承租人将运费或租金收入权质押给出租人,具体做法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收益转让协议。该协议一般规定,承租人有义务就船舶营运取得的一切租金,运费,酬劳等,由承租人事先通知支付方直接付至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联合开立的账户中。该联合账户中的款项在融资租赁合同租金还款到期日前不得支用,只有在还款到期日由开户银行自动从该账户中划走当期应付的本息金额(该指示由联合账户的持有人在开户时已向银行作出)后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由联合账户的持有人共同指示开户银行将剩余款付给承租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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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船舶的营运成本和补给开支,支付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如该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租金本息,承租人有义务用其他款额补足。

而保险收益权利的质押就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把船舶保险单或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单上标明第一受益为出租人,以便在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作为保险单的受益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金中得到相应的金额,作为偿还未偿租金的保障。一般在融资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内容为承租人应自负成本和费用、以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向在出租人认可的有声誉的保险公司及/或船东互保协会获得并保持对船舶灭失、损害及责任风险的保险,并承诺在全部租期内均应按时足额投保以上的保险。由承租人将保单原件交出租人存查。如船舶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损害或灭失,出租人可选择将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交由承租人,由承租人自负费用更换或修复至出租人认可的正常使用状态,或选择由出租人直接收取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并负责更换或修复。此外在保险投保时还要求保险人承诺同意如承租人在保险到期时未及时支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或因任何原因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单时,保险人应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代替承租人支付保险费,办理续保或作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该项保险得以维持。 (五) 保证

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方式。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以法人居多,包括公司、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贷担保机构等等。但基于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一般更容易被债权人接受的是银行担保。由于目前国内有着广大融资需求的中小型船东以民营股份制居多,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做法,而且单船公司的普遍存在,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也比较多,因此为了防范承租人在关联企业之间随意转移资金以逃避承租人的还款责任时,出租人通过前期的资信调查,了解承租人的关联企业情况,要求承租人的个人股东或关联企业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为这些船东提供担保,而由信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承租人又要额外增加一笔不小的资金成本,所以在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市场上,还是以个人和关联企业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居多。

4.3新建船舶融资租赁的担保与抵押

目前在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上还有一种比较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那就是新造船的融资租赁。依据我国目前的船舶登记条例还无法对在建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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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人来说,投资新建船舶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内投入巨额资金却暂时无法取得所有权,风险可想而知。同样,对于船厂来说,由于现在造船基本上都是分期付款,如何保证订造人按期付款也是个要考虑的问题。

4.3.1分期付款保函与安慰函

目前在我国船厂承揽的造船项目中,通常船舶订造人在交船前的分期付款大约为船款总价的80%左右,一般分别以签订合同(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10%,切割第一块钢板(steel-cutting)10%,铺设龙骨(keel-laying)30%和船舶下水(launching)30%,交船(delivery)15%等为付款节点。为保证船舶订造人在交船前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船厂通常要求船舶订造人提供可以接受的由第三方开出的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保证在船舶订造人未能履约支付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支付分期付款和利息。当然,保函中通常会对担保责任的成立和履行规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属于担保范围内的分期付款或者利息,而且以上违约持续15 日以上,那么,一当收到建造方的书面请求以及船级社检验报告证实龙骨铺设不早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4 个月开始,下水不早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开始,担保人将立即在银行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期和第×期分期付款和利息。”25根据担保人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个人保函、公司保函、银行保函和其他金融机构保函。其中由于银行的资信能力稳定,再加上造船所需金额巨大,银行保函容易被各方普遍接受,所以银行保函是船舶融资中最为常见的信用担保方式。

除了最常用的银行保函外,还有一种比较容易被船厂接受的就是安慰函。安慰信又称赞助函(support letter),是由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个人或者公司出具的信函。安慰函常常在债务人不能取得正式担保的情况或考虑开具银行保函会增加资金成本等原因时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通常出具安慰函,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担保方式,或表示一种善意的赞助,基于对其母公司或关联人实力的信任,船厂会接受这样的安慰信,譬如在我国目前从事专业船舶融资租赁的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化工集团为其出具的安慰函。

4.3.2 还款保函

在新造船融资租赁中,针对出租人的分期付款,尤其是在交船前船款支付的比例相当大时,出租人一般都要求船厂提供由第三方签发的还款保函,以担保在船厂根据合同规定有义务返还在交船之前出租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时,出租人可以向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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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蕾 《新建船舶融资和融资担保法律问题概论》世界海运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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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求支付已经分期支付的合同价款。还款保函对出租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避免出租人在较长的船舶建造期间由于合同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而带来的资金回收方面的风险,因此,出租人有时甚至要求将船厂提供还款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目前在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租人一般只会接受银行提供的保函。

4.3.3 建造期抵押

由于要求船厂出具由银行提供的还款保函,船厂可能要为此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或者由于某些民营船厂的资信不够,银行不愿意给这些船厂保函。出租人作为订造方在建造期间支付较大比例的建造款,在建造期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造成造船厂无法按合同期限完成建造甚至是无法将船舶造出来,这样出租人将比直接融资租赁面临更大的风险。在新建船舶融资租赁中,船厂是承租人选定,所以出租人一般会要求承租人在建造期间对船厂能否按照合同完成建造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的方式就是由承租人以其所有的船舶或第三方提供的船舶作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从出租人按照船舶建造合同所确定出租人向船厂支付第一期造船款开始直到船舶建造完毕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登记为止。通过建造期间的船舶抵押,出租人可以防范建造期间造船厂无法履行造船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同样由于抵押期限截止到新造船建造完毕,承租人再融资能力也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建造期抵押是目前新造船融资租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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