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峡商经答疑汇编
公司法(一)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是准则主义还是许可主义? 万国的书上说是准则主义
于飞老师说是许可主义。指南针的辅导教材上也说是许可主义。
答:新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来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采的核准主义。
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不过这是核准股票发行,不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核准。因此,只需要工商登记就可以。 2.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有一个公司共四个股东,执行董事占股份的百分之四十,其他三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现执行董事已死去,他的继承人有他妻子、儿子、父亲,现监事已提议召开股东会,想从新选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可是原执行董事的妻子不配合,不去参加股东会,继承人之间也还为分割股份份额。现在问题是公司不能通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来选新的执行董事,无法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也无法经营,问原执行董事的父亲可否替她孙子和儿媳妇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还一个问题是此公司是在旧公司法期间成立的,但上述行为是在新公司法实行后实施的,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答:私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我们不妨按照新法分析一下:
只要章程没有排除股东的资格继承,那么该股东死后,本案中,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不限制人数都可以来继承。因此,该死亡股东的妻子儿子父亲都自然成为股东。作为共有财产权利的父亲儿子可以来行使共有股权,凑够三分之二的。 当然如果继承人都不来,那么就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他人(含该拒绝出席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也要按照请求董事监事起诉,或者自己告。
3.母子公司间能否相互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答:都可以,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股东为公司担保,那么,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但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属于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要经过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议。
4.对《公司法》72条的一点疑问:(1)该条第2款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此处是否应理解为强制购买呢?如果是强制购买,为何还有后一句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答:法律提供了二种选择: 1 要么反对,那就必须买;
2 要么不买,就推定为同意向外转让;
(2)如果此处理解为不是必须强制购买,那么不同意转让且又不愿购买的股东,在以后该股权对外转让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呢?您在授课中提到,此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想买也不卖给他,是否是口误呢?
答:优先权的前提是“经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此权,不是任意情况。当然,经过半数以上同意了,那么其他股东,(含反对股东)都可以优先购买了。
5.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各方的诉讼地位
<1>在股东请求董事告监事,或者请求监事告董事、高管时,原告是公司,被告是董事、高管或者监事;
<2>在股东代表公司用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时候,股东为原告,董事、高管或者监事为被告,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1>破产债权包含所有的民事债权种类吗? 答:不是!主要是合同债权!
因为职务侵权、破产企业物件侵权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权列入了共益债务的范围,有破产财产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2>破产财产一〇〇万,破产费用八十万,共益债务八十万,如何清偿? 答: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全额;其次破产财产余额二十万用来还共益债务,但是由于不能足额,因此在各项共益债务内部按比例;
如果破产财产只有十万呢,那么,就只还破产费用,在各项破产费用内部是按比例的。
总之,破产费用都是首先要被考虑的!
7.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时,应该否定公司人格,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该股东出资虚假、不实,或出资后抽资,此时该股东以其未出资部分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
答: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就不再局限于其出资财产,而是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清偿。
当该股东出资虚假、不实,那是该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事情,该股东应当对公司补缴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为什么?
首先要注意,本条只是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次解释原因:一,减资时,公司会持有自己的股份,但是我们知道,减资时,公司要退回资本给投资人,收购股份回来,这就意味着,对应该部分回购股份的资本已然退回投资人,也就是原物返还,因此作为孳息产生的来源退回了,何来孳息产生?就是没有原物即没有孳息;原因二:减资收购回来的股份公司自己虽然会持有一段时间,但是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对于即将走向销毁的股份,分红从何谈起?
9.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何理解?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首先,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不登记只能内部对抗,不可以外部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董事长李某,在公司内部董事会上被罢免了,那么? <1>李某还可以主持股东会吗?不可以,因为内部有效;
<2>李某在公司外面,又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了,问:公司要否负责?要。这就是内部有效外部无效。其次,这一规定还允许了隐名出资的事实。 10.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程序区别:
发起设立:无需证券发行核准,无需承销,也无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一定封闭性; 募集设立:需要证券发行核准,需要承销,有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开放性。 此处注意点:
<1>发起设立实行分期出资,但是募集设立实行一步到位;
<2>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有一个标准:不低于20%,也就是不低于100万就行了。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向社会募集增资,扩展规模之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实缴到位,这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社会投资人的必然要求。 1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的人数:5人以上。不同于其他公司的3人以上。 <2>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不少于1/3。
<3>监事会主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定,而非选举.
12.某公司净资产1亿,首次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后还债1500万,余债2500万.问该公司再次发行债券,最多能再发行几万债券?
答:债券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以4000万为最高限。 既然现在有余额2500万,那么再次的发行只能最多是1500万。 注意:
<1>净资产是不变的,因为债券发行出去,现金收入进来,这样一抵,净资产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