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超实用司法考试商经答疑汇编(张海峡)(2)

2019-03-29 16:12

终是一亿。

<2>有余额并不意味着违约,例如未到期。

13. 公司成立后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除应补缴出资外,对其他股东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法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这半句话就意味着,公司已经成立了,是公司成立后!

因此,违约责任在成立后存在。

14.公司可以向自然人、其他组织借钱吗?

以债券形式,经过监管机构审核,可以。

以民事借贷合同违法,只能以此种方式向金融机构借贷。

因为借贷属于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范围,其他民间企事业和个人从事此种超越特许经营范围的行为都是违法无效的。 补充两句,向民间借贷,或者被民间借贷,如果无偿的,可以。

15.\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含义是不同的.请问这有什么不同??

答:这两的表达完全是不同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强调的是股东,而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强调的是表决权。

16.国有甲公司出资51%控股乙公司,甲公司出任董事长,指派财务人员,负责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 乙方出任总经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 请问:这样的约定乙方的权利得到合法的保护吗? 这样的约定能在公司章程里得到合法体现吗?

答: <1>经理来聘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虽然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但是可以章程约定。此处约定合法。

<2>企业的借贷融资如果采用债券形式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不得某个股东来决定。,此点不妥。

17. 甲合伙企业由合伙人A负责经营管理,某日,由于其生病,派X到某地参加一商贸洽谈会,X在参加洽谈会的过程当中谈成了一笔合同。与对方约定,分4批购买对方的钢材,每批1000吨,每吨1500元。

在合同履行了一批钢材买卖之后,A因病去世,紧接着市场钢材价格大跌,跌至每吨900元。其他合伙人此时才知道有这样一个合同,以没有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X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问:1、A委托X的行为是否有效,X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都有效。甲合伙企业由合伙人A负责经营管理意味着委托有效;X的行为且在授权范围内。

2、假定合同有效,该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改变钢材单价,或者终止合同履行?

答:合同有效,市场的变化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3、对于钢材的卖方,是要求该合伙企业继续履行对自己有利,还是解除合同对自己有利? 答:继续履行。

18.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么? 当然可以!

如果可以,那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么? 当然!

如果承担,是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么?

<1>如果是,是以公司现有全部财产是否包括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

答:包括。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投资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么? 答:当然不可以。合伙人是公司,不是股东。

如果不可以,那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保护呢(在其他合伙人无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么?合伙企业破了产也得继续还债啊!

19.非股东的董事,总经理的聘用合同(非雇佣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还是只适用一般的合同法? 答:适用劳动法。

20.外担保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权利,那么执行董事在小有限公司就是董事会的角色,当然有权。

2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10名董事组成,通过决议的最少人数? 答:6个,法律规定过半数.但过半数不含本数,半数以上含本数。

22.查阅财务账簿的权利只有有限公司股东有!

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分散,尤其是持有无记名股票的众多股东并不是以参与公司经营,分取红利为目的的,没必要赋予其此项权利。 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有查阅财会报告的权利。

23.如果某一普通合伙企业共有5名合伙人,甲合伙人在退伙后,基于退伙前的合法原因自己一个人清偿了债权人10万元债务,甲是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可以他追偿额是8万还是10万?

答:可以,追八万,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追偿出去。

24.公司法怎么不规定股东大会必须有多少股东出席才能召开?

答:股份公司的股票被全国甚至全球的股东持有着,不可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表决权数量,只能按照出席会议表决权的适当比例来处理,这是规模小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的表决权的比例处理,完全不同。

25.怎样区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代表诉讼和一百五十三条的股东直接诉讼不同之处?

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就是损害股东利益吗?

股东与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侵害公司,对于股东的利益只是间接,且受害人为所有股东,股东直接诉讼,受害人就是特定的某股东。

26.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记名股票股东和无记名股票股东必须分别在大会召开前15日之前和30日之前通知吗?

答:都提前30通知即可,定期股东大会提前20,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但是一旦该公司曾经发行过无记名股票的,其股东大会提前30天通知所有股东。

27.怎么理解证券法中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答:就是被收购的股份超过了75%或者90%,这样不就不具备上市条件中的:公开发行的部分 为25%或者4亿的公司,公开发行10%的部分吗,互补关系。

28.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那董事长可以兼任吗?

答:董事长可以兼任否?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是法定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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