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超实用司法考试商经答疑汇编(张海峡)(4)

2019-03-29 16:12

兼任,那其他国有企业呢?例如两家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只需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还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答:之所以兼职相对禁止,就是考虑到该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法理上,你所列各类具有同样的利益需要维护啊。

11.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问以上两句话有什么不对之处?

答: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 :出资人(股东)是:国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就是股东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资产所有者,无须授权,因为公司法人对法人独立财产本来就已经取得所有权。

12.当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发生时,追回权的行使人是:清算组 我想问:A。什么是追回权?B.在清算时能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主体必定是清算组,但又由清算组行使追回权是否不利于债权人?

答: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的,管理人

可以追回,管理人如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因为管理人是法院指定。

13.公司为了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能否回购本公司股份?

答: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五。

14.公司破产的特征之一,有数个债权人。为什么?

答:破产目的之一就是对剩余不多的财产在多名债权人间公平分配,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就无须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的财产都用来支付给该单一债权人就可了。 16.对公司法147条之认定?

《公司法》147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犯罪是指该款前部分所指的几类财产型犯罪还是指所有的犯罪呢?谢谢指导

答: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款,任何罪行都适用。

16.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至少多少人才能招开?

答:没有限制与会人数,只是临时会议的提议召集主体必须是代表10%股权的股东;

但是由于通过例如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要代表绝对多数股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与会股东所持股权不符合相应要求,那么会议的召开并不能达成任何决议;

17.《公司法》第44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三分之二是指所有股东三分二还是指出席大会的股东?

答: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三分之二是总股权;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注意这点不同;

18.《公司法》第125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假如有种情况超过了3人,但不足半数怎么办呢?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董事会会议不得举行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该事项只能搁置,不得表决罢了,来的人这么少,说明此问题不具有代表性,没有表决价值罢了!

19.《公司法》143条:“。。。将股份奖给员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是指每年不得超过5%还是永远呢?还有是指每人还是指总共?

答:百分之五是指目前发行总量的比例;如果以后增发股份其中的百分之五也可以用于奖励;

不是指每人,而是指所有被奖励职工的所获得股份的总和;

20.《公司法》101条第1款第2项: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我想问:“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是什么意思呢?

答:股本总额就是发行股票的面额总和,也就这些已经发行股票的本钱,也就是企业的元气;元气伤了三分之一,当然是大事情;

21.《公司法》103条最后一款: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如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我想问为什么要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呢?

答:此期间为法定禁止交易期,确保股权在此期间被某个特定股东持有,由其在会议期间稳定的表示出其意思表示,进而使公司的决议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如果会议期内股票仍然自由交易,那么表决权被不同的人先后行使,导致所作出决议,不具有代表性;

22.《公司法》106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我想问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向董事这些人提供借款?

答:never因为贷款是金融机构的特许业务,一般的公司,从事这种超范围的经营业务是违法的;

23公司法》第125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假如有种情况超过了3人,但不足半数怎么办呢?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董事会会议不得举行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该事项只能搁置,不得表决罢了,来的人这么少,说明此问题不具有代表性,没有表决价值罢了! 我想问这时是否可以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呢?

还有,是不是其实只要股东会喜欢,它是可以自己审议任何事情的?

答:当然不可以越俎代庖,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分配,有公司法的明确分工。

24.最近我一个朋友注资加入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加入的方法是其中的一个股东转让股权,抛开其他的问题现不说,我朋友在问我,他和这个股东只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到工商去做变更(具体原因篇幅问题在备注中做简要交待),请问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我在书上看到的是有效,但不对抗第三人,请问是吗,我朋友到时能享受到这股权的收益吗,他会承担公司风险吗?

备注:该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甲,占40%,一个是乙,占60%,且是法人代表,就是乙转让给我朋友5%的股权,转让股权因为不想让甲知道,所以没到工商变更,只是乙与我朋友签订了一个内部的股份转让协议,承诺我朋友享受乙在公司的股份的5%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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