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超实用司法考试商经答疑汇编(张海峡)(8)

2019-03-29 16:12

8.<1>有限合伙企业是不是就是实质意义上的两合公司?

答:可以这样认为;

<2>某股份公司拟注册资本500万元,发起人先认购了200万元,其余准备募集,但是一分钱也没有募集到,此时发起人是否只存在返还股款的义务还不存在加算银行利息的责任?

答:正确;

所谓加算利息是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责任,发起人之间连带,他们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完成此责任后,发起人之间按照解散合伙处理,分割剩余财产。

9.在普通合伙企业中

<1>一合伙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问该担保是否有效?

先分析如下几个关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分析:此条强调了内部分割财产的禁止和外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的绝对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分析:虽然上述事务系法定情形,推定当事人有应知义务,因此好像可以对抗所谓“善意”(即不知法)。但是这些情形,又是可以进行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的,那又是相对第三人无法获知的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因此,还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分析:此条强调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仅有相对内部效力,一旦真的对外实施,就会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质押绝对无效,实属例外。第三人只能请求该合伙人赔偿损失。原理在于维护合伙的财产的稳定,不得变相退伙的立法目的,(注意:本条的出质财产是个人的份额) 综上,在涉及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和事务执行执行上,强调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你的问题应属有效。

<2>.一合伙人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设立了另一合伙企业,该另一合伙企业与原合伙企业业务相同。

问该另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有效?(个人认为有效)

答: 合伙企业应当由至少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但是其中一个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绝对无效的合伙企业设立行为!

就像一个没有离婚的女人嫁给一个善意的男人一样,该婚姻,因为一方违反

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绝对无效的。

参见: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一条绝对禁止规范。 <3>.一合伙人自行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问该交易是否有效?(个人认为无效)

答:在普通合伙中如果没有规定或者一致同意,无效, 参见: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在有限合伙中,如果没有约定在先,则有效。参见: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人有否优先购买权?

答:没有!参看下列法条: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立法在前后相继的两个法条中,一个没有规定,一个做了规定,本意就是要加以区分的!

首先,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但是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保障原合伙人的优先权;

其次,但是,在有限合伙人正常转让份额的时候,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回归本位,考虑到有限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间并没有象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并且,有限合伙人不管是谁都是不执业的,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法律并没有规定该合伙人保障其他人优先权的义务,只是规定了通知义务,那意思很明显了: 通知就够了,但是同等条件下,我愿卖给谁都可以!

在没有法定强制力的正当理由情况下,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核心原则!

11.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后者,紧密,稳定的企业; <2>前者,可以口头协议;后者,必须书面协议; <3>前者,可以工商登记;后者,必须;

<4>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后者,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5>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 后者,有独立诉讼地位;

<6>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后者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内禁止分割; <7>前者是民事主体,后者是商事主体;

后者更强调脱离合伙人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两者都是纳个人所得税。

12.《合伙企业法》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如果超过三十日的话怎么处理呢?这个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超过三十日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可以有胜诉权吗?如果决议确实违法的话怎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三十日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没有其他法定的延长、中止事项的情况,则丧失胜诉权。

13.在合伙企业法中有一问题:以房产出资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死亡,他的继承人不愿意入伙,此时按退伙处理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房产原物呢?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要求不返还房产原物而折价给付呢?为什么?

答:看当初出资方式 是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

<1>如果为使用权出资,那么必须返还原物!因为所有权还在出资人手里; <2>如果是所有权出资,那么返还什么都可能!因为出资已经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1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可否为有限合伙人呢?

答:可以,所谓有限合伙人,就是象股东一样,仅以出资额对合伙的企业债务负责,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被明确规定不可以外,任何民事主体皆可为,连无、限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都可以。


2012超实用司法考试商经答疑汇编(张海峡)(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什么是php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