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

2019-03-29 16:24

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向县纪委监察局其它室(中心)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问题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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