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2)

2019-03-29 16:24

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直查快办,也可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转其他室(中心)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

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 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 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

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做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

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 (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

(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

(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

(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

第二十五条 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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