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
第七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的各项统计工作,定期报送各种数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 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
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要及时,每年2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
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 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强乡镇、社区、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1县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把信访监督落到实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群众信访反映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进行谈话监
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单位或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上交组织;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九)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二)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三)用公款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五)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