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 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
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 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
(1)信访处理笺;(2)举报件;(3)案件线索拟办呈批表;(4)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5)初核报告;(6)立案呈批表;(7)立案决定书;(8)主要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意见;(9)个人检查材料;(10)调查报告;(11)案件材料移送登记表;(12)处分决定;(13)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
第五章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
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情况反映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
第三十九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十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