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居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没有此规定
36.业主委员会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37.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少于二万平方米
38.沈阳市所有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均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非必须,可协议 39.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不可以
40.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非必须,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购买
41.业主大会代为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所得场地占用费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 除成本之外归业主所有
4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时,物业交付使用未达到50%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3、公共商业场所的良好形象是潜在的资产和潜在的销售额。(√ ) 44、工业厂房和仓库用作生活居住时,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 )
45.《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6.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登记的人,不可以认定为业主。(×)可以认定
47.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所有权人的,两个所有权人均可行使表决权。(×) 只能推举一个行使表决权
48.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50.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部分交纳。(×)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5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属于《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 ) 52.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53.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11人组成即可。( ×)5-11单数组成 54.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 55.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但不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参加查验的人签字确认。(× )需要签字确认
56、只要是对业主和使用人有利的事,物业管理企业都应该积极去做。(×)
57、 业主大会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承担。(× ) 由全体业主承担
58、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业主大会决定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业主不必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 全体业主必须服从
59、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15日前 60、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61、 业主委员会不仅是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62、 建筑物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拥有的,则投票权应当按照份额比例分摊,或者由业主授权其中一人。(√)
63、 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在30日内签发验收通知书并约定验收时间。(×)15日内签发 64、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为5年
6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6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一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67、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为1年
68、 二级资质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立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69、 三级资质企业只可参加本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只可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
70、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核定一次。(×) 每两年核定一次 71、 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复检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72、 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建设单位。(×) 属于全体业主
7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主体是物业使用人。(×)主体是业主 74、 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一般情况下其产权还属于建设单位。(√)
75、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6、 业主装修需要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取得煤气管理单位的批准
77、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78、 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
79、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即可。(×)还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0、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业主自用部分进行查验。(×)不必查验
81、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管理的主体。(× )业主是主体 82.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帐中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建设单位(×)返还业主
83、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正当决定。(×) 84、住宅小区最大特点是相对封闭独立,居住功能单一,居民居住集中。 (√ ) 8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动态管理指的就是状态化管理。(×)
四、填空题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2.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3.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4.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5.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6.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8.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9.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10.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11.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12.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13.建设单位选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4.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15.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16.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7.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8.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19.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0.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5.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7.占用业主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29.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30.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2.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33.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34.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35.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36.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37.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 38.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39.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40.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41.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42.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4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44.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4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46.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向业主委员会或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户)。 47.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8.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49.业主出租物业,应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50.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51.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单栋高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住宅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2.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3.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
5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情况。
55.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56.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7.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统一在(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大厅)进行。
58.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59.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60.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61.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标的物的拦标价由(成本 )和(利润)构成。
62.招标人应当持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告业务。 63.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材料。
64.投标人是指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65.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66.业主委员会起草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选聘标准)和(选聘方式)。
67.解聘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填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
68.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9.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确定。
70.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71.物业承接查验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72.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73.现场查验应当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 7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75.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
7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77.临时管理规约一般由(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之前预先制订。
78.(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7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年。 80.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简答题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必考题1)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二条 上册P2)
(一)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