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什么义务。 答:(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上册P2)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上册P3)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5.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那些职责。
答:(物管条例 第二章 第十五条 上册P4)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6.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什么资料。 答:(物管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上册P6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什么内容进行约定。 答:(物管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上册P6)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8.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三条 上册P166)
住宅共用部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有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P169)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有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10.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P171)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
养护费用
11.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什么文件申请资质。 答:(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P161)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1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资质管理办法 第九条 P162)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存在那些行为,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答:(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P162)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讲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赵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十九条 P183)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15.《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条 P183)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6.业主委员会选出物业服务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答:(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P185)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17.什么是包干制和酬金制。
答:(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P187)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8.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什么权利 答:(必考三)
(一)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管理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服务 (四)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
(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报送物业维修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 (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八)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依据《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十条)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
(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