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

2019-04-02 10:15

总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的法律地位以下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②宪法有着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v.一般法律 ①相同:

a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a都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b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c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②不同:对于有成文宪法的国家而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a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b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根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4)宪法具有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应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近代宪法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确立资产阶级的民主; 3、思想条件: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宪政观念深入民心 ;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的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优点: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

成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有缺点与成文宪法刚好相反;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优点:稳定性强,便于保证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缺点: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有缺点与前述相反;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制定宪法的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宪法;如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钦

定宪法主要是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的本质相违背。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

案》。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简述宪政的基本内容 1)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产生应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

2) 宪法的确定性。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要求宪法规范赖以表

现的法律形式具有规范性和可识别性,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清晰。 3) 宪法的功能性。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4) 宪法的调控性。一个在实践中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规范调整作用的宪法,

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①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

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a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没有宪政,没有宪政,宪法只是一纸空文。

b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法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c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②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a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

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b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但是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c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而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

宪法的社会作用 1) 组织国家政权。 2) 保障公民权利。

3) 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 4) 实行法治。

宪法结构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不成文宪法由成文的宪法文件、法院的宪法判例及不成文的宪法惯例等组成,因此不存在内容的体系安排问题。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总纲部分规定的内容及方式的不同 ① 前者一般不对国家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只一般性的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等;后者明

确规定国家的性质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② 前者对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机构及各国家机关之

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来体现的;后者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③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宪法中一般只规定政党的宗旨及活动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是领导党,并规定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 ④ 前者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一般比较简单,如只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

要在正当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后者不仅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

和私有财产,还规定了国家对不同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 ⑤ 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国家构成的认识,还规定了国家领土结构。

宪法序言的地位及法律效力 地位:宪法序言采用的是叙述性文字而非规范性文字,但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对宪法制定权的来源给予了说明,应当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效力:有全部无效力说;部分有效力说;强于正文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更符合宪法序言的性质和地位,主要根据如下:

①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② 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含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③ 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这在各国都是通例。 ④ 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⑤ 某个国家在宪法结构中设不设序言部分,完全取决于该国在制定宪法时的指导思

想、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但在有宪法序言的国家,其宪法序言

都被包括在宪法结构之中。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

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既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同时也是法律规范的规范。宪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根本性与最高效力性、内容的广泛性、高度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就是宪法规范作为宪政行为规则必须具有的形式要素。在宪法规范的设计中,形式要素的齐备是保障其实有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与所有的法律规范一样,完整的宪法规范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①假定,是宪法规范使用的条件,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本规范的条件或情形;

②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允许、授权、要求、禁止、鼓励的内容,即对假定事项的处理原则; ③后果,是宪法规范的实施所形成的法律评价,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或符合该规范时将要产生的制裁或奖励结果。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①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② ③ ④ ⑤

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其他:如历史性、妥协性,有的还具有纲领性等。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国家与政党之间、国家机关之间。

宪法关系的特征 ① 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 ② 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③ 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建立或形成是一个国家实施宪法的基本目标,是检验

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基本标准。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各国受本

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决定,分别采取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宪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我国的宪法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①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形成宪法典。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优点: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缺点: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②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

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

③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其运行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内容。

④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

的判例,它是普通法系国家宪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形成需两个基本条件:普通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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