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邦联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所设的机关仅具有协商的性质,所形成的决定以成员国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为基础。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 ① 理论。马列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确定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这一原理,我国根据具体情况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③ 历史关系。我国从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历史上各民族主要是彼此合作,
按照各族人民的意愿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④ 民族分布情况。少数民族人口少而分布面积广,造成民族大杂居和聚居的局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 ⑤ 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宪法确认的国家根本任务,只有在统一的国家里,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⑥ 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级斗争形势。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仍然威胁着我国,只有
加强祖国统一、各民族团结,才能巩固和发展革命和建设的成果。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1)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2)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各民族成分、居住状况等) 3) 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4) 有利于巩固国防。 5) 照顾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民族的风格和传统)
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 ①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②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③ 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设立。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地方各级行政单位的设置、合并和撤销。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变更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有关机关批准,否则无效。我国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
①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②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
域划分。
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的区别 ①前者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后者是国家管理形式之一。
②前者是把国家领土划分成若干区域,依法实行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后者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
③ 前者是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时有增减;后者一旦
被统治阶级确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都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③ ④ ⑤ ⑥
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安排和管理各项建设事业以及发展本地方的文
化建设,国家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⑦ 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
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巩固国家统一,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实现中央统一领
导,反对分裂祖国的活动,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全部活动都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
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政权机关。自治机关有两重性质:一是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二是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根据宪法和《自
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但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⑤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权的法定性,即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自治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处罚,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
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有: 1, 变通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有权自主安排使用根据国家财政体制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4,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制定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
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5, 自主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保护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繁
荣民族文化。 6, 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
安部队。 7,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执行职务和公民进行诉讼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结合当地民族政
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各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特点是:综合性、自主性、协调性、区域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关
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中国共产党“一国两制”方针的体现。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简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
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 ① 中央对特别行政权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b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c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e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f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②由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香港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③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之基本内容 ① 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②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及其他;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
国公民担任,并且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④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属
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等。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①联系:
a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b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c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区别:
a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b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有限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c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遵守、执行和服从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命令和指示,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除外交、国防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d实施的法律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而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简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
②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
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③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
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