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c、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d、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另外,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④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
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⑤ 旅居国外的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出国前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
选举。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指凡依法享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并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得有任何特权或歧视行为。含义如下:
①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选举。 ②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③我国: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的平等,着眼于实际民主:农村——城市,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的原则 ①直接选举对间接选举而言。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
选举。我国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②间接选举对直接选举而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③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直接选举的范围将会得到不断扩大。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投票: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他人或者弃权。可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最早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是澳大利亚。现在无记名投票已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标准化的选举投票方式。
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了解,名词解释也可以加上) ① 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② 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③ 便于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选举机构(了解)选举委员会:组织和管理选举工作的机构,有权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
我国的选举机构体系包括: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③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④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是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中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
选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应具备如下要件:
①实质要件:
积极要件:国籍(中国公民)年龄(满18周岁) 消极要件:身体要件,政治权利(未被依法剥夺的) 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重新确认主要包括(了解) ①对新满18周岁的公民进行登记。
②上次登记后,迁出本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名名单。 ③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④对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了解) ①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②实行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③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
a、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
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修改后的2004年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④候选人的介绍形式。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投票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结果确定程序,包括:
①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②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需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③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代表辞职(了解)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③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罢免制度是指对不合格人民代表的罢免。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人大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被罢免代表可出席会议并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的法律程序(了解)
①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④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内容包括被罢免者违法乱纪、不履行代表义务、代表工作不
称职等实施情况及有关材料、涉及的法律条文等。
⑤选民联合提出罢免请求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⑥罢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⑦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如死亡、被罢免、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等),由原选区或
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进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预选制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时、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时,其正式候选人并非就是原所有提名候选人,而是在所有的提名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预选制的方式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再就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根据应选名额,确定当选者。预选制的意义:是尊重选民的意志的有效形式;是差额选举的一种补充,有利于发挥选民积极性;进一步规范选举中正式候选人产生过程的程序。 我国选举的程序(了解 1、 选区划分; 2、 选举机构; 3、 选民登记;
4、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 选举投票; 6、 代表辞职; 7、 对代表的罢免。 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内容和问题。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
答复的,提质询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
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像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提出。
国家结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建立的,具有不同只能和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它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反映国家性质,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任务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
国家机构特征 ① 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② ③ ④ ⑤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国家机构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其全部费用由全社会负担。 国家机关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国家机构是指全部国家机关的集合体,国家机关是指某一单个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除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平等等原则外):
① 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重大问题的立法和决定,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形成正确的国家意志。主要表现在:(见国家形式)
②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 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③ 法治原则。就是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④ 权责统一原则。国家机关履行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应赋予其必要的法定职权;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和职责是统一的。 ⑤ 精简和效率原则。继续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