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2)

2019-04-02 10:15

宪法解释权;先例约束原则。

⑤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

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⑥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按照

年代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另起序号,以“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用新修改的内容代替与之相抵触的原条文。优点:不需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缺点:不明确。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① 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②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宪法修正案起这一作用。 ③ 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宪法惯例的重要性 ① 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 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③ 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宪法惯例的特征 ① 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② 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③ 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

宪法指定是指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指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的方式 ①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

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极少数国家的宪法对宪法的全面修改作了专门规定。

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优点: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若不全面修改,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 缺点:削弱宪法的稳定性,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

②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区分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区分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

修改方式:

a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优点:明确;缺点:需要重新公布宪法,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

b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优缺点同上。

c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③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只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程序 ①提案。宪法修正案的提议主体:代表机关;行政机关;混合主体。

②先决投票。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在不实行先决投票程序的国家,提议机关在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时,一般同时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草案,以使需进行宪法修改的内容明确、具体。

③公告。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或虽没有规定,但实践中通常将草案公告。

④议决。议决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特设机关;混合机关。

宪法修改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

⑤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以后,还需由法定机关依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宪法修改的原因 ① 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

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 ② 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给宪法规范提

出新的问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③ 社会制度变革。这种制度变革是同一宪政主体执政的情况下对社会制度不适当的部分所

作的重大调整。这种社会制度变革必然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宪法体制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④ 宪政实践中出现以前立宪时尚不存在或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引起宪法规范的空白或不适当,这就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补充和变更。

⑤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或主要社会政治主体的经济地位、社会活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社会政治均衡状态的变化,原有的宪法规范就需要据此调适和完善。 ⑥ 立宪技术的提高和宪法学研究新成果的出现导致对宪法规范在用语、表述、形式设计等

方面的修正和补充。

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1、 在宪法序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

2、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 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

队的代表组成,革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

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 增加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11、 12、

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

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①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②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

案件时,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予以宣布,并拒绝予以适用。

③ 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基于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请求对法律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进行审查时解释宪法;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遇到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

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问题时,移送宪法法院请求作出判断,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裁决权限争议时,对宪法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及其形成原因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原因是: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由制定法律的

机关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的把握法律的含义,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②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施过

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③ 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开展活动的专门

性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

我国的宪法解释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理由如下:

①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

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 其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 ③ 从各国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看,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后者是前者的当然之意),而全国人大拥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 ④ 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当然包括不适当的宪法解释。则可知全国人大必然同时有自己对宪法规定的解释。 宪法解释制度需要改进之处 ① 全国人大应当制定专门的规定,确定宪法解释的基本程序和名称。 ② 重视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违宪v.违法 ① 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② 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其中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可以是一切主体。 ③ 审查主体不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则通常是

普通法院。

④ 制裁不同。违宪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做出的规定;违法的制裁则包括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基本内涵包括:

① 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 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

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所谓违宪审查仅指法院依据宪法对法院审理法律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活动,并不包括法院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活动。 ④ 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 ⑤ 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宪法保障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主要有: ① 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等。

② 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社会主义公有制。

③ 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即把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和最高规范的意识及权利意识)。 ④ 抵抗权,即若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了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在终极意义上,人民可以通过行使抵抗权推翻政府。

⑤ 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解释制度等。

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的审查,包括对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

合法性审查。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是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种类型。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实行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由作为代表机关的议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实施宪法监督权;并且一般对宪法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有关违宪审查的法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在于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最高代表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从理论上说,违宪审查的力度应大于实行其他体制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这类体制缺乏日常的专门审查机构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之立法机关任务繁重且又多为自我监督,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不太理想。

②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的旧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绝大多数是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美国是一个例外。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除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不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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